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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前台小姐吃大蒜,有错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周斌(阿斌)    时间: 2012-2-12 18:06
标题: 前台小姐吃大蒜,有错吗?
本帖最后由 周斌(阿斌) 于 2012-2-12 18:07 编辑

市井法案
前台小姐吃大蒜,有错吗
◆周斌

  某公司是一家跻身世界500强的外资企业,最近公司总部需招用一位前台小姐,要求是大学毕业、英语流利、容貌气质佳。经过层层筛选,莉莉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正处在试用期阶段。   
莉莉上岗一个多月以来,同事们觉得她人勤快,业务能力强,就是口中总有股浓烈的大蒜味让人受不了。原来莉莉在农村老家时,习惯于早上喝羊肉汤泡烙馍,嚼几个生蒜头,真香。中午拍个黄瓜,整个拉皮,咬口大蒜,特棒。晚上来碗羊肉面条,来几粒大蒜,真来劲!   
尽管她现在已是高档写字楼里的“奥菲斯小姐”,但是这个吃大蒜的积习难改。公司主管曾几次向她指出,她当面表示接受意见,实际上是照吃不误,只不过在上班时嚼上一粒口香糖。她以为这样就能去除口中的异味,其实不然,不少来公司拜访的客户都对她“敬而远之”。   
公司终于决定,在她的试用期期满之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莉莉感到很委屈:录用条件中又没说不可以吃大蒜,凭什么说试用期不合格?难道吃大蒜也违法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教育中心   
一般来说,个人饮食属于员工的人身自由,但是对于前台接待这样的礼仪性岗位,公司设定一些特殊要求也无可厚非。但是公司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莉莉,首先在公司制定的录用条件中需有相关条款,如“上班前不吃有异味的食物(如大蒜、槟榔等)以保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其次,公司还应将这些录用条件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案例中的公司没有将相关条款列为录用条件,更没有让莉莉签收过有关文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聘。   
也许有人会问:公司能否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聘莉莉?毕竟公司主管曾几次向莉莉提出批评意见,而莉莉就是屡教不改。但其前提条件,仍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需把前台员工上班前吃大蒜等列为违纪行为。另外,无论是哪种解聘理由,都有一个事实认定的问题,如员工不承认吃大蒜怎么办?毕竟吃大蒜不像酗酒那样容易认定。   
所以公司以此解聘员工应当谨慎。而员工也应对自己严格要求,须知法律之外还有行规,在赢得官司的同时还要不输口碑,否则对自己的职业生涯不利。就本案而言,希望公司是否能再给莉莉一个改正的机会,即使让莉莉离开公司,最好采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即公司给莉莉一定的经济补偿,尽量争取好聚好散。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2-2-12 19:16
吃大蒜算不能录用条件的话,那么,是不是歧视?
要知道,吃大蒜是有益健康的,难道在前台岗位上就必须舍弃健康么?
再者,吃打算,是很多北方地区的生活习惯,与生俱来的,你想改变首先得政府出面改变,颁布规定认定这样的生活习惯妨碍了企业,不然,就是歧视!
几千年来的生活习惯,不是三言两语,更不是几次谈话就可以改变的,更不是在规章制度中约定是严重违纪,再者,即使你规定严重违纪,那么通过申诉,一样认定违法的。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2-2-12 19:21
俺主张前台吃大蒜,没错。
如果有错,那么公司应该这样:
把前台的一日三餐包了,这样就没错
作者: 乖巧猫猫    时间: 2012-2-12 19:21
呵呵,有些公司规章制度里确实有这么一项特殊规定的,但不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
不过作为公司方,不能动不动就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吧,比如本案,一天三餐大蒜的,作为HR,可以与其沟通,针对吃大量蒜对自个身体的好、坏处,对客户的影响,多谈判俩次,相信对方会理解的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2-2-12 19:23
作为形象的前台,吃大蒜当然是不可思议的
并不是说不能吃大蒜,而是要讲究场合
假如是自己开的公司,自己会找一个在上班期间吃大蒜的人么,肯定不会

有的东西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还是需要注意的


作者: 浅井    时间: 2012-2-12 19:29
这个,公司签订合同前的确没有具体针对性的规定,以此为由解除的话,我绝对不能接受,但作为前台,这种行为的确有些欠妥了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2-2-12 19:41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1、面试官不胜任面试官岗位,当初面试的时候,没有搞清楚人家的生活习惯,估计看到漂亮就要了,以貌取人啊!哈哈
2、公司不具备前瞻能力,对这个岗位的某些生活习惯影响未进行提前规定。

吃大蒜,没有错!
错的是公司自己没有提前想到做到!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2-2-12 20:17
吃大蒜,没有错!
但是做为公司前台,出现“不少来公司拜访的客户都对她“敬而远之””,这个员工也应该反省一下。
作者: huodongjun    时间: 2012-2-12 21:05
从法律角度出发,吃大蒜肯定不违反劳动法规,本身并没有错;
从公司形象礼仪角度出发,前台接待如果每天口中有异味确实接受不了,合情合理。
从公司用人角度出发,以这个理由辞退员工终止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就很难处理。
那么到底谁错了,错在哪?错就错在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缺失。同时与员工沟通出现问题,难道非要解雇吗?调岗不行吗,为什么一出现问题就想到解雇员工呢,知人善用是人力资源的本职工作,不要轻易就辞退呀!!
作者: huodongjun    时间: 2012-2-12 21:19
能够得到论坛专家的褒奖深感荣幸。
作者: icewindearl    时间: 2012-2-12 21:43
常诚 发表于 2012-2-12 19:21
俺主张前台吃大蒜,没错。
如果有错,那么公司应该这样:
把前台的一日三餐包了,这样就没错 ...

常班头就是为广大前台MM着想,就是小心MM多了下不来台哦
作者: 陌上雪    时间: 2012-2-13 07:54
吃大蒜虽然没错,但是自身却不顾及公司及个人形象,也不注意场合,这样就不好了。

只能说该员工不太考虑公司,光考虑自己了。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2-2-13 08:09
公司和形象是很重要的,特别对于这种公司的“门面”岗位,吃大蒜是不能接受的。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2-13 08:26
吃大蒜是个人的自由,我们应该尊重。
但是作为公司的“门面”,让客户都“敬而远之“。再谈几次吧
不过,从这个案例中,学习了
作者: 桃乐思    时间: 2012-2-13 08:51
本帖最后由 桃乐思 于 2012-2-13 08:57 编辑

作为公司前台,这种重要的服务性岗位,其行为对公司形象有很重要的影响。吃大蒜在日常生活中,无可厚非。但作为交际礼仪,是很没有素养的。根据该岗位的工作性质,这位前台的行为是不符合该岗位的录取的。吃大蒜不算违法,但在这样一个岗位上,这种行为却能说明这位前台欠缺应有的职业素质。
作者: hi2008    时间: 2012-2-13 08:56
吃大蒜不是你的错,但是出来干前台就是你的不对了

作者: 梦慕汐    时间: 2012-2-13 09:19
吃大蒜没有错,只是要分场合吧,前台的工作性质,还是有必要注意一下的。一天三餐都吃大蒜,也太强悍了,呵呵!
作者: 冰点华华    时间: 2012-2-13 09:52
吃大蒜,本身是没有错的。但是做为公司应提前想到,并规范下来;做为员工,且是接待岗位,也应知道基本的礼仪。
作者: 行者悟空    时间: 2012-2-13 10:01
这个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者: redstard    时间: 2012-2-13 10:21
难道这位前台面试那天没吃大蒜?要是吃了主考官也要了那就证明其实公司原本是不限制吃大蒜的。不过前台吃大蒜还未彻底清洁口腔就不是很有职业素养了。

作者: zjwhr    时间: 2012-2-13 11:02
我支持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当大家自己当老板,面对顾客的时候就不会说的这么轻松了。
吃大蒜不算违法,但在这样一个岗位上,这种行为却能说明这位前台欠缺应有的职业素质。 即使从以后的考核来讲,客人的投诉就会增加,何来形象?何来业绩。
公司做法很正常。支持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2-13 11:05
这种人做前台的一律炒掉,作为前台,我觉得要顾及公司形象,若是在她老家那边也应该考虑到!
印度人有体臭还知道喷香水呢!
作者: 费加罗    时间: 2012-2-13 11:45
这个案子有意思,我建议换一个前台。
吃大蒜本身似乎无法写在岗位说明书里,但现实生活会有这个要求。咱们再说的过分一点,如果她一个月才洗一次澡,造成身上臭味很大怎么办。我也会建议解除合同的。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2-13 12:16
周老师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些启发,就是我们在录用条件或者公司制度上要针对特殊的岗位把公司禁止的或者公司忌讳的情况一一说明,以免发生不愉快的事。
作者: double10    时间: 2012-2-13 13:00
应该先沟通,明确告知其问题所在,由此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后果影响,形成书面的材料,之后才到这一步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2-13 13:08
吃大蒜,没有错 个人饮食习惯问题
错在不注意个人形象
作者: 炊烟袅袅    时间: 2012-2-13 13:11
长见识了,看来公司的管理制度很重要
作者: xuansong2005    时间: 2012-2-13 13:29
直接书面告知,前台为特殊行业,并立马出台前台职责制度,处理办法,不改直接结束试用期,解聘!哪有那么多事情!
作者: 四眼仔David    时间: 2012-2-13 13:38
吃什么没关系,跟员工说一下,自备口香糖,吃完就嚼嚼~~
真名明确禁止的,那就要写入录用条件或者规章制度里面咯~~
作者: 日出东方东    时间: 2012-2-13 19:12
不能吃就不吃了.少吃一点.公司受不了,解除合同也理解.问题是好商量,做到人情所在.
作者: 柠檬叉烧    时间: 2012-2-15 09:05
前台是公司的首要灵魂,还是要注重仪态比较好点。如果屡次劝说都没用,我觉得这没办法了~
作者: 中队长    时间: 2012-2-15 11:36
批评教育一次,讲明利害管理,讲台的工作性质(包括岗位说明书中应该注明)要求她保证公司形象,不能着奇装异服、化浓妆,吃刺激性或有异味的食物。再不改正,直接换人。
作者: xigualucky    时间: 2012-2-15 14:10
觉得这个案子满有启发的啊。。
作者: 好天了    时间: 2012-2-16 11:25
吃大蒜本身不是什么错事,个人饮食习惯而已,不过在公司前台这个岗位还真是得强调一下,确实不太好。想吃的话晚上回家吃个够弥补一下中午的亏嘴,呵。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2-2-16 13:23
从个人自身角度出发,吃大蒜是没有错,但如果异味已经影响工作(客户对其敬而远之)了,员工有必要自我反省并进行改进。但公司以此解雇前台似乎也说不过去,毕竟这是可以改正的。
作者: 蒙萌    时间: 2012-2-16 13:30
找刺
作者: yuguijuan    时间: 2012-2-17 13:31
作为公司的门面岗位区别于其他岗位,不顾个人形象等同于有损公司形象
作者: zkqh    时间: 2012-2-20 22:59
谁叫你的爱好比较特别呢
作者: annycwl    时间: 2012-2-21 15:23
员工吃大蒜是他的自由,但由其任公司的”形象窗口“,必须注重礼仪。保持口气清新,也是对客户的尊重。但吃大蒜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可与其谈话,并让其写下保证书,下不例,且同意如再犯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danen5525    时间: 2012-2-23 21:29
这个只能说是太不可思意了
作者: TEOH    时间: 2012-2-23 22:42
法规制度一般难对饮食习惯做出严苛规定。
但某些有形象要求的岗位的人员口有异味,实在很不职业化!
我们公司秘书不要说大蒜,连香水都是禁用的,因为考虑到人们对香氛的喜好各不相同……
作者: !鹅蛋孵鸡    时间: 2012-2-24 09:47
吃大蒜没错。
但是造成非生理性(不可抗拒的)的异味就不适合在前台位子工作了。
这是起码的职场礼仪要求。
作者: 欢乐宋    时间: 2012-2-27 14:22
这个案例真有意思,学习
作者: 幸福的篮子    时间: 2012-2-27 14:35
本帖最后由 幸福的篮子 于 2012-2-27 14:36 编辑

不是所有的事情公司都能提前写在规章制度里的, 有许多情况是需要员工自觉自发遵守的.
换个例子,没有条款规定交朋友应该怎样怎样,但基本地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应该要有的.
这个例子中,如果员工只考虑自己,不能为公司考虑,公司也很难去发现该员工的价值,更不要说后期培养了.
但是公司在解约上却不能太随意,这个理由作为解约理由,非常容易引起纠纷.

作者: 韩梦    时间: 2012-2-27 17:08
这个……这个……,吃完大蒜可以吃几颗花生应该可以减轻些吧?
作者: sakuraai88    时间: 2012-3-28 11:23
作为前台这个工作岗位 吃大蒜的确有点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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