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属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属农村村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的,从村(居)民委员会收人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退休前本人的基本工资;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属企业职工的,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补充养老保险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其退休时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优惠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村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四、四川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9 q6 W+ Y+ E$ p+ _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 a7 F* S9 }# |! S; M7 g! V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F% q: h% O* N0 R8 y" S2 v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8 E/ L1 n7 w! f3 m4 j% l. E
二、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省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已加入外国籍但仍在我市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原中国籍参保人员,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四、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9 U& g# T9 v! y2 w7 v1 n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停止执行。
附: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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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 e# L1 `1 q r6 v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6 g5 k4 a, Q1 M/ T. v6 J# O2 J
招聘中如何识别真假文凭) C* B/ C3 m n
时下的招聘面试中,持假文凭求职者屡见不鲜。各色假文凭不仅严重地干扰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更助长了弄虚作假鱼目混珠的风气。对于企业人事经理来说,除了将可疑文凭送去验证之外,掌握一些常用的鉴别技术十分有用。具体的参考方法如下:# B6 Y ?8 | n9 t& N: S. D
照片对比之法) k: H& `' \ i( h. z
文凭上的照片可以显示出丰富的信息:第一,如果“发证时间”距当前有一定时日,持证者的长相发型与证件照对比必然会有出入,时间越长差别越大;第二,证件本身会因时间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陈旧感;第三,真证件上照片与纸张的新旧程度是相符的,不会纸张很新,但照片却很旧;第四,确实无法辨别毕业证真假时,可以与身份证进行对比,有时同样能获取有用的信息。9 R3 S' d, B2 I& u- Y1 g. [
外观鉴别之法& Y: j* r( A# u7 M
第一,持假者为实现以假乱真,通常会在证件表面做文章,使之看起来真实可信,常见的办法有涂抹污迹(如灰尘、墨痕、机械油污等)、磨损封面、烟熏、霉变等,这种人为制造的痕迹往往不自然。第二,假证内里的纸张一般较新,因而往往与证件签发时间难以吻合。第三,虽然制假水平越来越高,但多数假证纸张表面油性大,吸水性和粘附力差,书写的文字以及盖的公章都容易模糊,采用激光打印机打印的文字则有脱落现象;第四,外观面目全非的文凭,虽然不排除因意外事故造成,但对于假证而言,绝对是为了掩饰而不得已为之。
专业追问之法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由专家主持面试,采取专业探询法是非常有效的。比如询问其所学专业开设的课程,某一课程的具体内容,应用的领域,等等。对方对问题的回答越专业,表明可信度越高。一般来说,应聘者对提问的回答多采取知无不言的态度,而持假者在重重设问下要么不着边际,要么有意避开。9 m. @; o. o9 x8 G( d3 b
心理较量之法; r5 X0 H6 K4 X" ~: \: W
应聘者接受面试时多带有一定的心理压力,持假者更甚。具体表现有:第一,现场应聘时借口“担心证件遗失”故意不带原件;第二,过问其在校就读的细节时,会因不了解详情而借故搪塞;第三,在交验证件时,虽然强装若无其事,但视线却游移不定,或者在验证后匆匆将证件装入包中。第四,谈及当前假证现象时,神情极不自然。
对付持假者最厉害的一招,莫过于向其表明你与他毕业的学校存在某种关系。首先,必须让应聘者对其毕业学校和学历进行确定;其次,向对方提供如下信息:表明自己毕业于该校;或自己家就刚好住在该校旁边,相当熟悉该校的环境;或自己认识该校的某名人,并询问对方对该人的印象、该校的特色建筑、对方在校就读时的感受等等,之后观察对方的反应,或琢磨其回答是否自相矛盾。在公开场合采用这种方式,有时会使其他持假者知难而退。0 z5 q) q$ E- S8 A9 c. ?
特例判断之法
假证制作虽然日渐“专业化”,但由于制假队伍鱼龙混杂,因此制作质量也是良莠不齐。如某高校十多年来校长人选一直没有更换,但求职者在应聘时偏偏出示了连校长名字都被更换的假证。另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某知名学府的毕业证钢印字体为行书,而朱砂印为仿宋,但很少有造假证者注意这种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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