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向大家请教: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撒哈拉之梦
时间:
2012-2-25 11:27
标题:
向大家请教: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2年2月公司决定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并同意了公司的意见,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请问:这样续签合同有什么风险?
9 H1 G$ O/ ?3 P: @. I) u! B% Q7 u* w
作者:
很v冷
时间:
2012-2-25 11:52
现在员工有要求5个月双倍工资的权利,如果续签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公司省了一笔钱不存在风险,但员工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主动权在员工手里。(个人观点)
作者:
吕兆
时间:
2012-2-25 20:40
公司与某员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
: {9 F6 x/ |( m! q1 ` r
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通知员工续签,也未通知终止,可以认为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所以公司应该支付该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 ~" x& Q/ i4 c+ A8 i; X& ~
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未就合同续签一事进行协商。劳动关系继续存在(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公司应该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已经正常发了5个月的工资,还应该补发5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公司应该主动支付,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 S4 h, U4 ~7 l* k" |+ l7 Y
经协商,该员工同意续签一年合同,双方续签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没有问题。
' j2 \. Z8 L, o9 ?/ F1 [9 {
# G0 c5 }# X# z; Y# I( ?
作者:
昊天860401
时间:
2012-2-25 22:12
有点麻烦。
作者:
jumpstream
时间:
2012-2-26 08:22
很简单,要么主动向劳动者支付5个月双倍工资,要么等第二次续签合同到期后,如果公司不想再续签,就等着该员工主张之前的5个月双倍工资,2楼说的如果续签的合同履行结束,该权利就过了诉讼时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 v8 u4 K+ H, X$ ~7 O0 @
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