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关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引发的案例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2-3-2 12:53
标题: 关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引发的案例思考
     案例经过:2012年2月29日,某部门员工提出离职,并发起离职表,当天领导批复,29日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结束所有工作。* _2 H5 r5 Z, h
    纠纷:在办理离职的过程过,发生了歧义,员工拒绝办理离职,理由是:她2月29日提出离职,是想要3月30日才正式离职,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单位必须让她做到3月30日。经过沟通,员工就是必须做到3也30日,如果单位让她2月29日就离开,就必须单位辞退她,否则坚决不走。
% p) k# A5 B5 g/ t) _6 W2 z$ q    处理结果:经过沟通,办理离职时间为2月29日,但是工资发放到3月15日。, v9 h: l2 G: e7 x. M: m
2 m! d/ `- b6 F* z/ [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我并未参与谈的过程,只是执行了结果,在执行中发现,员工认为3月1日至15日这部分工资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妥当,给员工传递了错误的信息。
" n) F+ g6 r7 D2 Q' m4 T& c) c' K- T7 w0 M
   朋友们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那么对于员工提出离职,是否必须要到自提出离职之日起30日后方可解除合同,我查过相关法律,没有见过相关条款,欢迎大家给些看法。谢谢!
# C5 S: y' T& k. {& N9 G) T' b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3-2 13:13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3-2 13:18 编辑 9 W! Y2 i5 `9 ]/ |
  Q8 k$ o2 V* N, A) v) K* {
其实我们仔细看法律对解除的规定,很明显要求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企业,法律规定这三十天也是为了给企业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企业的权利。所以企业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立即离职,这并不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作者: cyf019    时间: 2012-3-2 13:23
呵呵,有意思。强大的员工。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3-2 13:30
因为特法的不理解么!这个很正常啊!
作者: Desert369    时间: 2012-3-2 13:33
有点意思,其实三十天只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保护企业找人的,当然,企业可以自行放弃,这位HR更有意思!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2-3-2 13:37
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同意后,可以即辞即走。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3-2 13:51
实际上还是要双方协商的,三十天是一个期限,三十天后必须走,但在这三十天中具体哪一天走要双方协商并签字,有时员工裸辞,找工作也要时间的,所以企业也要理解一下员工的心情。
作者: 秒月    时间: 2012-3-2 14:27
是的,要求员工在辞职表中注明离职日期就啥事都没了。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2-3-2 14:28
这种处理结果对于员工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吧?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2-3-2 14:30
有体会。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2-3-2 14:31
实际操作中,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即可。
作者: hanfng    时间: 2012-3-2 14:31
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作者: 逸雪纷飞    时间: 2012-3-2 14:35
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是即辞即走,有的也是交接,从来没有出现30日后再走的情况。
作者: Desert369    时间: 2012-3-2 14:39
Desert369 发表于 2012-3-2 13:33
2 [  i& {8 ?! ^* z0 o) C9 W9 E' U4 D有点意思,其实三十天只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保护企业找人的,当然,企业可以自行放弃,这位HR更有意思 ...

" ~4 O5 l: m( Q+ S! d, e哈哈,照这意思,我们早赔的关门了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3-2 14:48
员工提出离职,那么必然要确定离职日期啊!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3-2 14:49
这个案子我觉得员工有理!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2-3-2 15:33
看到大家的回复,我觉得我们的表单上应该加一项离职时间,这样就不容易误会了
作者: 小邪魔    时间: 2012-3-2 15:40
看离职申请单上的离职时间
作者: 惠and惠    时间: 2012-3-2 15:47
这员工挺逗啊,我们的员工,巴不得提出离职当天就走人呢
作者: 米西萨    时间: 2012-3-2 16:19
员工提出,必定确认离职的日期。及时找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作者: yuanyuan_eva    时间: 2012-3-2 17:12
真是本末倒置了!不过提出来还是挺有意义的。
作者: 昊天860401    时间: 2012-3-2 21:56
员工的离职表格上添加一栏:拟离职时间,双方协商解决就行了,没有必要整的那么复杂。
作者: 赵佳辰    时间: 2012-3-3 08:22
既然工作已经全部交接,已停止工作,那还有必要再等一个月吗?+ b* H: y5 I' h  o: Z
如果是流水线工种,你今天提出辞职,公司当天找到人员替代你的工作,难道不成你在接下来的30天里,两个人做同一份工作?
9 }9 S% s  `2 N5 h8 x
作者: 伤感地球    时间: 2012-3-6 11:16
多发的钱不属于赔偿金范畴啊
作者: 宏泰专汽HR    时间: 2012-3-6 14:04
受教了!
作者: wge602    时间: 2012-3-6 14:39
规定提前三十天系保护企业,好有时间找人。企业可在收到员工辞职信后马上要求其离开的
作者: chen405486    时间: 2012-3-6 14:44
其实弄了申请时间,计划离职时间,这两个有申请辞职人员填写并签字,再加个离职执行时间(也就是实际上离职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我2月2日申请,申请离职时间是2月8日,但实际工作还没有交接,做为公司方,我需要你交接好才放你离开,反正一个月期限还没到,要钱就好好做好交接工作,这行就有可能托到2月15日,这个就是离职的执行时间,有些会提早,你工作的很好,你申请是2月8日,但工作早已交接完毕,且另外一家公司也在等你,通融些,就放你早点走。这里的一个月不是固定死了的一个月,只是一个公司不得违反的一个上限期
作者: grace06    时间: 2012-3-7 10:38
提前30天是法定的.
3 W0 f( @' i3 ^5 g具体双方可协商.
. l9 V" I9 y* B5 D3 \协商不成,按法定办理.
' t6 }5 T& R* m: Y$ k" c" W. w( I; @6 G2 c, Z

作者: 江湖混水鱼    时间: 2012-3-7 14:52
这个应该就要看她离职时间写的什么时候,是给出一定时间范围,还是确定日期,另外公司是否同意了,如果双方约定,那当然就按约定来了,我到是觉得这名员工没做错,
作者: lghtyl    时间: 2012-3-7 18:03
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公司,属于公司享有的权利,但是公司可以放弃这个权利。
作者: leo201010    时间: 2012-3-9 10:36
其实这个也要看员工在离职申请中标明的离职时间,双方协商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2-3-20 16:44
这个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单位辞职,他有权工作到最后一天(也就是30天之后),单位无权让这个员工提前走人,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如果按照楼主的意思任由员工仲裁,公司输掉这场的官司的可能性极大。
作者: shan7806    时间: 2012-3-21 16:41
“fzthyq  看来你要好好学习学习。”
1 I$ B7 m) o- S我觉得fzthyq版主你应好好学习学习,对本案而言,我认为如果员工辞职时标明了立即走人,企业当然有权批准要求其马上交接走人;但是如果其没有标明离职时间或标明了一个月后离开,企业无权要求其马上走人。
作者: 刘霞2012    时间: 2012-4-2 09:02
我也认识30天是企业的权利,公司在30天之内找人接替工作后,公司有权在这30天内的任何一天让你离职,但不能超过30天,30天过后,即使公司没有让他离职,他也可以离职
作者: eye1eye    时间: 2012-4-5 16:52
原则上是提前三十天申请,一般离职的申请里面,是有一栏特意要员工自己注明离职日期,或者是最后工作日的。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5 17:09
通常我理解的是,员工遵守提前30天提出申请 ,企业有时间找人。但一旦找到人,就可以和员工办理交接,然后员工走人。 通常也是这么执行的。7 R- P# u3 U5 m- {& C0 B

' U4 E; A! N1 w; H  k但看了案例后,发现里面可能有隐患。
- D: M; O) t' }9 h9 I6 X5 v" S% m. }+ b
因为通常的理解,可能隐含一层意思,就是提前申请 和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申请是强制的。双方协商一致就属于灵活处理的。1 V: q8 [1 ]" e- Z
: T( n9 u) G. a* @
但若是没有协商一致呢?  若真有那个别的员工,就认为,我29日要回老家,出于法律规定,我提前30天通知你单位。但 我这30天还需要在你这工作能挣点零花钱。 ---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属于需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协商的结果就是该员工提出辞职之日起再做够30天。 然后劳动合同解除。
9 R8 `6 y  M4 S5 [  s0 |4 T+ i; N) b; V, k, w/ l3 w

作者: hytao    时间: 2012-4-5 17:16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5 17:09
( E& R6 Y8 S/ W8 q0 T; n通常我理解的是,员工遵守提前30天提出申请 ,企业有时间找人。但一旦找到人,就可以和员工办理交接,然后 ...
: T4 d2 h; k0 D' u! M1 ^
是啊。有好多地方说了不详细的。看了都头大。
作者: 把灰的毛毛    时间: 2012-4-5 21:38
我觉得按劳动法来讲,如果遇上这样的员工,与其白让他拿十多天工资不如让他在公司再继续工作一个月,毕竟是老员工更熟悉业务流程,给公司更充裕的时间找适合的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更为恰当,这样员工既不会在这个方面有错误理解,也对公司部门的运作更为有利,而且如果员工再仔细查劳动法发现,如果公司辞退员工,应该赔偿员工一个月工资且必须提前三十天告知,这样又会混淆不清,辞职是员工提出的。如果发生纠纷就太麻烦了
作者: 小白丁    时间: 2012-4-6 10:48
如果申请单上注明实际到哪一天离职,那就定下来了,如果公司在这之前让员工走人,员工不走,那就是公司的错了,是要赔偿的,既然离职日期定下来了,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走了。那假如员工在和公司口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申请表上的离职日期前走了,然后反过来去告公司,让公司补够到申请表上的离职日期的工资,怎么办?
作者: 无心快语    时间: 2012-4-6 16:26
我谈谈我的看法6 D8 o8 N: s9 k
1 }( ]6 O5 [, T/ V- c: _
员工提出辞职,即被认为是向单位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请求,单位可以立即同意员工的请求,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员工等30天后再解除。只有当企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才必须给予员工30天的缓冲期。所以,本案例这个情况,只能是看企业是否需要和谐的劳动关系了,如果企业说不需要,那就立即让员工走人,谁也没办法。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30 21:00
学习了!
作者: mimbaby    时间: 2012-5-10 11:07
单位这么做的确欠考虑
作者: 吸烟的北极熊    时间: 2012-5-10 11:22
可以马上办理手续的
作者: yangliuliu    时间: 2012-6-20 14:58
我觉得这是企业选择的权力。我所在的公司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员工提出离职,要求半个月后走人,当初我的答复是得工作一个月,我需要找替代你的人,但将离职审批表交到总经办时,上级领导给的答复是明天让他立即走人,领导的意思是,这个岗位目前没有重要任务,交接完手头工作可立即走人,让该员工多呆几天,只是白发他的工资。但员工不同意,说那我就先不交接工作。非得等到他说的那一天走人才行。但这时公司领导又发话了,他一定是找到下家单位了,十五天后去下家单位报到,那我就要去他工作一个月后走人,让员工选择。最后员工不得不选择立即走人。所以说双方协商好离职日期很重要,员工手册标明转正员工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只是保护企业的一种做法。; U1 G" [5 w4 a

作者: megen0518    时间: 2012-6-20 15:22
我听朋友也提到过类似的情况,后来打12333进行咨询,咨询的结果确实如上面那位“强大”的员工说的。。
作者: huihuicat    时间: 2013-1-1 13:20
从实际经验来看 “12333” 的回答也不一定准确,我认为员工辞职必定有辞职信,既然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在工作交接完毕的情况下不一定非要拘泥于30天的离职期,从这条法规制定的根源来看也是为了公平性原则,企业辞退员工要提前30天通知,同理员工离职也要提前30天通知,这个是对等的。何况在员工辞职过程中我们严格按规定一定要30天后才能办理交接离职的话,员工很可能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从此消失了!
作者: 天空danny    时间: 2013-1-1 13:54
原来还有这种情况,看来一定要谨慎啊。跟员工确定其离职日期,如果在没有具体确定的离职日期的情况下,协商不成,那他愿意待就待,在继续工作的时间段他仍然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果他不遵守,那就记录下他的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与公司这也是有力的证据。
作者: wxjyuan    时间: 2013-1-3 10:53
很多时候,企业在和员工谈辞退或离职问题时候,都出于偏柔性状态,目的都是为了让员工走的顺心,不仅员工顺,企业也顺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