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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聘请财务人员的风险? [打印本页]

作者: fulinsandy    时间: 2012-3-7 14:10
标题: 公司聘请财务人员的风险?
很多公司在招聘财务人员的时候,都会要求所招聘的出纳人员提供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如发生财务损失,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论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这样此类协议是否就意味着完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如发生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潜逃,公司是否还有权以此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欠款民事纠纷的形式,是否可以依据担保协议的部分效力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毕竟,当时签署协议的时候,担保人是明知且自愿的啊。是否还有其他更可行的方法可以帮助公司规避此类风险?
作者: Desert369    时间: 2012-3-7 15:53
这种合同约定是部分无效的,其它合法的地方继续屡行。
作者: lghtyl    时间: 2012-3-7 18:00
好问题
作者: leo201010    时间: 2012-3-9 11:02
咱们不但出纳就连司机也要担保的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6 07:06
我也想学习.
作者: kitydy    时间: 2012-4-26 10:41
确实是个好问题,期待高人解惑~~
作者: 阳子大头    时间: 2012-6-25 17:54
怎么没有高人回答呢,我也想知道呢,我们公司也是要求会计和司机要担保,可是应聘者不愿意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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