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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伤待遇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uangxu010320    时间: 2012-3-8 11:28
标题: 工伤待遇问题
事情描述:我司某员工于2005年9月入职,201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慢性防治中心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确认为职业病。该员于2011年9月提出评残要求,最终于2011年11月23日由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12年2月底该员再次要求申请工伤治疗,通过沟通建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基本同意        针对以上事件有如下疑问:7 P' g, h8 w* f% O2 S2 A
      
  f6 A4 h: v+ |, `& t        1.此案件是不是只适用2004版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即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缴费工资由社保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五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本人工资由企业支付。: C. ^" V) o0 D1 {- d.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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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计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是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不是从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中间有月份未出满勤是要剔除?如(2008年11月1800、2008年12月1760、2009年1月850(只出勤10天)、2月1750、3月1600、4月600(只出勤8天)、5月1550、6月1580、7月1550、8月1500、9月1550、10月1540、11月1520、12月1550)6 h) l! K$ m( r0 R' P
         计算方法(1).每月都满勤(1800+1760+1750+1600+1550+1580+1550+1500+1550+1540+1520+1550)/12=1604           计算方法(2).有部份月份未满勤(1800+1760+850+1750+1600+600+1550+1580+1550+1500+1550+1540)/12=1469        ( b, \' j  e. y9 e0 g4 W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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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8 o, f3 W7 w) m8 |5 z0 `: ?       3.该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上写到:患者自述1995年11月至1997年7月、1998年9月至2002年12月、2003年9月至2009年8月先后在我公司成型车间、开发部、品管部从事贴底、技术员工作,工龄11年余。而在我司的所有资料上显示2005年9月入职至今,之前的记录有可能是因为公司更改名字或人事系统更换而无法查证,此种情况若要核算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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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p( }' _4 e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该员工伤期间有请假住院治疗及回老家疗养(假期约12个月),我司只给予八个月的基本工资(标准为当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该员要求支付其余休假的待遇,我司必须支付吗?我司支付的标准只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以吗?如果该员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医疗期待遇(另外十二个月),有法律依据吗?- I. U8 C+ ~% G2 b* ^, k: m- 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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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2-3-8 11:39
江蘇昆山地區規定的“本人工资”是指解除勞動合同前12各月的平均工資。
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2-3-8 11:55
1、如果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低于员工平均工资的话,是应该由企业补足不足的部分0 D! ]' _* z! W7 R- {! B
2、工资计算是按照一个年度内的应发工资(包含年终奖金等)的平均值计算6 {$ b+ W/ a0 ~9 }, G) N; r" Y# p
3、这个可以从财务的工资发放记录里核实一下
9 c) V) O* C# F. n% R& h& U4、其他的需要查法律条文,不想查了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2-3-8 14:27
学习中……
作者: 李媛    时间: 2012-3-9 09:38
慢慢琢磨中....
作者: 吕兆    时间: 2012-3-9 09:54
各省市的规定不一样。未看过广东省的。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2-3-9 12:17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lang11    时间: 2012-3-9 13:25
浙江的和广东的不同的
作者: hzaudaqiu    时间: 2012-3-10 23:51
学习中,有收获,但是各地要求不同
作者: hzaudaqiu    时间: 2012-3-10 23:51
各市要求不同  各区要求甚至也不同
作者: huangxu010320    时间: 2012-3-11 13:08
谢谢各位不同的见解
作者: dwwtym    时间: 2012-6-15 11:02
学习中,呵呵
作者: 飘摇在都市    时间: 2012-6-27 16:38
1、工伤补偿是依据你到社保局申请工伤理赔时候的政策为准,之前我公司有一员工是在新政前的工伤,在新政后去申请工伤理赔,是依据新政进行理赔的;
6 [; b. w8 k2 N) i5 b; U2、苏州地区一般情况下劳动部门依据调解前的十二个月工资进行计算的- V; `  K- X8 w4 E$ H
3、有关工龄方面,以提供的依据为准,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有力的依据,只要员工能出示那时的工作证明,会采纳他的
作者: richardhello    时间: 2012-7-17 15:42
这块没遇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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