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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八妇女节正常上班,单位是否应付三倍工资 [打印本页]

作者: 31号    时间: 2012-3-8 11:57
标题: 三八妇女节正常上班,单位是否应付三倍工资
三八妇女节正常上班,单位是否应付三倍工资
众所周知,五一、十一等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当支付三倍工资。眼下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将临近,对于这类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正常工作的劳动者可否获得三倍工资呢?
[案例回放
一、案情简介
陆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05520日进入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某在裁剪辅助工岗位工作,2006年及2007年由于三八妇女节均在工作日,陆某正常上班。 2008829日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二、仲裁裁决
陆某即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请求为补偿2006年、2007三八妇女节的加班工资60元以及25%的补偿金15元;青浦区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之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驳回了陆某的该项仲裁请求。
三、法院判决
陆某随即起诉至法院,继续主张该项请求,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三八妇女节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下同)单位放假半天,原告(陆某,下同)即使上班也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考勤记录记载,原告在2006年、2007年的三八妇女节均上班,根据有关规定,妇女在三八妇女节应可休息半日,被告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原告三八妇女节上班8小时的加班工资68.83元(扣除已支付的工资)。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三八妇女节的上班的加班工资,另应支付25%的补偿金。现原告主张三八妇女节的加班费60元,于法无悖,,法院遂判决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某2006年、2007三八妇女节上班的加班工资60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做出了不同的判断,其根本原因在于对部分公民法定假日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本例其争议焦点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第一,三八妇女节是否属于法定休假日。
所谓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的公民应放假休息的节日。这也是国家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劳动者休假权的具体体现。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由于该办法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故而其性质与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相同,均属于法定的休假日。与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休假日相比,三八妇女节等特定公民放假的节日仅在适用对象(前者适用与全体公民,后者仅针对女职工)和补假处理上(前者在双休日的应当补假,后者在双休日的不再补假)存在差异。
第二,特殊公民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应支付三倍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于三八妇女节属于法定休假日,故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放假而安排劳动者正常上班的,该半天工作时间应计算三倍劳动报酬。
而在2002212日公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此规定缩小了劳动者主张部分公民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的范围,即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在正常工作日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
对这一规定,笔者认为,第一,与上位法《劳动法》的规定相冲突,因劳动法并未区分法定休假日是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还是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第二,该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其等级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当中规范性文件仅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在与劳动法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该规定当属无效,更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这也是本案中法院改判的主要原因。
目前实践当中,正是由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复函的规定,大部分用人单位对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妇女,都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甚至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劳动监察部门均按该复函来操作执行,此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假权,应及时得到纠正。
本文案例来源:(2008)青民三()初字第380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3-8 12:01
我觉得不应该支付三倍加班费,因为这是部分劳动者的节假日!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2-3-8 12:10
我觉得不应该发加班费,如果单位有条件可以适量给妇女放假半天。
6 x" J$ p$ p; Y0 l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3-8 12:17
不应按三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但可以调休。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3-8 12:28
加班费有争议/ r' K- }; }, T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调休可以
作者: 中队长    时间: 2012-3-8 12:43
属于法定节日,不属于法定假日,无需支付加班费
* ^0 w% k& x; @3 a1 J: [* s
作者: markkk2010    时间: 2012-3-8 13:33
谢谢仁兄的分享
7 J& @) m4 @6 k  [# o* q7 g受教了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3-8 13:41
应该是不用支付3倍工资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3-8 13:5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4 {9 V# C- r5 G( ]" E  X6 y
              
% N+ R, Y( O: L: M1 A8 v4 G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2 M) n- i  K0 p/ Z劳社厅函〔2000〕18号7 n$ w8 g, ^$ N( T" r9 D( D, f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t5 |8 n6 B0 k! _  H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7 u$ a0 b" U  R! S8 d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0 t2 Z4 z, d  I4 P6 c( e, @0 [
   : _, T( {  v'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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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Q$ P; p. r% |/ u& V

! K  X& _- u+ K* |% l(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 o0 K0 w* S8 g, @
二○○○年二月十二日
! M- o7 c0 t2 t' M  J  ~
作者: HR剑客    时间: 2012-3-8 14:04
不是法定假日,没有规定要支付三倍加班费。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3-8 14:14
这个还真学习了,平时还没在意过这个呢
作者: 赵佳辰    时间: 2012-3-8 14:18
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2-3-8 14:22
对于女员工就是半天标准价,加班当然3倍了,这是毋庸质疑的。只不过是三个半天的加班,我理解
作者: 兵心飞翔    时间: 2012-3-8 14:30
我们是自己可以选择放假,也可以上班
作者: 潇潇宝贝    时间: 2012-3-8 14:38
学习了!!* _( n: W- v) i% g1 r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2-3-8 15:11
有制度,批示文件,就按规则办理即可。在制度未修改前,还是相对合理的
作者: 中队长    时间: 2012-3-8 15:22
中队长 发表于 2012-3-8 12:43 + U# a2 R" m$ b! Z
属于法定节日,不属于法定假日,无需支付加班费

- f" S  j) i+ }9 Y劳动保障部办公厅2000年2月12日答复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个文件从侧面否定了“三八妇女节”若仍是工作的员工须支付加班费的说法。
; x  a0 C; B! k# y3 A
作者: 中队长    时间: 2012-3-8 15:24
我国三类法定节假日8 ^1 R0 d3 f2 o: w  _6 D7 Q

; L3 d/ c$ ~- ^5 N" `# E5 i2 D: ~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 p) Q7 q/ a6 u9 I- i" Z
7 K4 w' ?6 M" v0 d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日。
7 E6 I7 D2 W+ {6 t& d+ M
1 W4 k3 f6 a5 X# s7 S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岁~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6 ~+ p! d5 k) j% i+ G+ v4 \- B( c$ G/ Y7 L4 q* G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各自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i6 r% R! C/ K( B
6 Q: ^' E- Z1 s; @' B" R
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3 _$ N8 |3 q0 J3 P# o
7 Y2 d- F6 B+ O) }0 ~

作者: beeyao    时间: 2012-3-8 17:01
没听说过。我们是这样操作的,如果当天没办法休半天,可以调休。
作者: huiqiong1217    时间: 2012-3-8 20:15
不属于法定假日,不要支付加班费
作者: 在水乙方    时间: 2012-3-9 09:14
放不放假无所谓,就半天能干嘛啊
作者: Jane Huang    时间: 2012-3-16 14:16
如果没有强制规定部分公民的假日上班给加班费的话,很多企业都会投机取巧的!
作者: annycwl    时间: 2012-4-2 13:04
不需要给付三倍工资。
作者: 刘霞2012    时间: 2012-4-2 15:22
以前还没在意这个问题,我们公司一般都没有管这个假的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5 20:12
太好了,我们单位一直没有这半天假,把考勤复印下来,将来办理离职时,如果公司为难我,可以拿出来找公司讨个说法。
作者: jasmine078    时间: 2013-3-21 09:46
刚刚在其他网站里碰巧看到一个劳社厅在2000年的一个函,发给大家参考 :# f  m& f$ D' H9 @

: i5 ^+ ?9 F( v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 _6 [5 e$ O9 t) h" G劳社厅函[2000]18号  5 a" h7 H" ?; L  p( ^
8 t: p1 b0 a4 L" X- d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 I2 w* X8 ?' }7 @" _. G! _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B" u6 l; K! E% G7 g" ]$ _- \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G+ T% l  T" ?! h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 a- L! R( p8 P* w$ q, U! `5 u4 x2000年02月12日   
. H. F' k3 L; w主题词:劳动 工资 函
. ^- M" P' V2 U" B: a) E( q/ A4 b主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r/ V! e% L$ a8 @$ p6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0 [: f* Z& L1 A& E4 T0 a8 I6 z% \5 m) D) C2 E9 S2 Z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zjhz.lss.gov.cn/html/zcfg/zcfgk/gzfu/34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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