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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失业金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annkeeper    时间: 2012-3-9 14:00
标题: 员工失业金问题
一本地员工于2005年入司,公司从2007年始给该员工缴纳各项保险,现在因劳动合同到期,该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同时向公司主张2005-2007年间的社会保险权利(涉及到失业金)。不知道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5年前的法律责任?  h* j9 X' ~! \% @

作者: qlf2011    时间: 2012-3-9 14:14
不管涉不涉及失业金,都要补缴保险的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2-3-9 14:36
好像不用吧,: v; V, R0 e0 Y# Y( q8 m& E' J
1、2008年之前的劳合法是旧的,旧人旧办法。
, T4 R4 B: t1 T+ a, M1 Y2、社保法,2011年执行,之前应该是不是强制的。, i: g2 F1 u7 f
3、劳动争议诉讼有个期限,已经是n年的事情了。
$ ?2 _0 u" |. Q! H因此,不用吧。
" C* t9 h1 i" R期待高人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3-9 15:51
理论上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之前的社保,但强制缴纳社保是2008年劳动法以后开始执行的
8 Z4 ]# Q2 ^/ ^: J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5 18:33
补交保险不是劳动争议的范围,没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  Y4 f* c0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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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5年前的法律责任,我也想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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