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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失业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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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annkeeper
时间:
2012-3-9 14:00
标题:
员工失业金问题
一本地员工于2005年入司,公司从2007年始给该员工缴纳各项保险,现在因劳动合同到期,该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同时向公司主张2005-2007年间的社会保险权利(涉及到失业金)。不知道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5年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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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lf2011
时间:
2012-3-9 14:14
不管涉不涉及失业金,都要补缴保险的
作者:
shaobao0512
时间:
2012-3-9 14:36
好像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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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之前的劳合法是旧的,旧人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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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保法,2011年执行,之前应该是不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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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诉讼有个期限,已经是n年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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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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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高人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3-9 15:51
理论上可以要求公司补交之前的社保,但强制缴纳社保是2008年劳动法以后开始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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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5 18:33
补交保险不是劳动争议的范围,没有一年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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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5年前的法律责任,我也想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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