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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用人单位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如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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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ulinsandy
时间:
2012-4-1 09:06
标题:
用人单位延迟办理退工手续,如何要求赔偿
浙江A单位一员工B打算跳槽,B依规定提前30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办理了工作交接等,但A单位却以其工作中存在失误尚有损失未赔偿为由,而迟迟拖延办理退工手续(包括开具解除证明、转移社保证明等),致使B在离职后3个多月仍无法到新单位报到,最后新单位决定不录用他。A单位是否有权以损失未获赔为由延迟办理退工手续?B是否可以要求A赔偿其误工损失?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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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是有类似规定,说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但浙江这边好像没有,《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依据,特求助各位高人,指点一二。
作者:
gardeny
时间:
2012-4-1 09:50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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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此后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拒不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则对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的诉请,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2 10:44
按劳动合同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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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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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却以其工作中存在失误尚有损失未赔偿为由,不知道是什么损失?B应该早点公司A沟通一下,损失是什么?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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