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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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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sther_d
时间:
2004-12-5 16:36
标题: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各位朋友请教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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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请注意是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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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有一员工合同期满,公司已经提前30天通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拒绝签收“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回执”。并声言要继续工作下去。请问此情况应如何妥善解决?
作者:
灵逸如梦
时间:
2004-12-5 16:39
标题:
RE: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1中国大部分地区有自己的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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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地无规定合同终止或不续要提前通知,则不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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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当地有规定或双方合同中有约定要提前,则需要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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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寄挂号信通知,并抄送工会。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4-12-6 10:07
标题:
RE: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灵逸如梦已经做了比较祥细的回答,关于终止合同要看本地有关规定,国家只规定了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没有规定终止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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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由本人签字,本人不签的,由送达人(必须两人以上)注明送达时间、地点及本人不签字事实,如果由工会代表再证明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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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合同终止当日24:00时起便可不让其进入办公场所了。
作者:
dangxiao
时间:
2005-2-19 20:55
标题:
RE: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呵呵,我也遇到这样的事情,合同到期,我们也提前30天通知,他是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三年,按新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他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他要求要按他本人前十二个月工资给予从他1992年参加工作以来的补偿,单位没有答应,只是按他本人基础工资给予三个月的补助,可他还是赖着要上班,我只好下个通知给他的部门,不予他考勤.
作者:
lyf_hr
时间:
2005-2-20 10:54
标题:
RE: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按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正当的理由,应经双方协商,而实际中解除的主动权在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在此我觉得终止与解除属同样的情况,也应该是提前三十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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