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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4-12-6 09:20
标题: 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一、请更多的发表人力资源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律,如亲属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个版目前叫法律论坛,但显然不以讨论全部法律问题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发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规的总和)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 & G: O4 E. t$ I& \, H* B9 F8 y 二、发问时请在标题中扼要说明地点及内容,不要仅仅写“求助、急、紧急求助、请速答、急盼回复、请求援助、请问、咨询一下、我应当怎么办、咨询、请教、SOS”之类让人不知道您要咨询什么的标题。最佳为:“地点+事由关键字”的形式。, s) ?+ R- L& @0 ~9 l: a- U 三、建议您在正文中告知事情发生的相关地点、祥细经过,用词尽量准确。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可能就相差万里。一是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很多法规、政策地域性很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地点明确的话,同一地区的网友更容易跟贴和讨论相类似的问题。二是相关概念要先做个了解,比如辞职与终止、解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N+ G; {1 M: |$ R/ Q2 L) W* I0 | 四、转贴文章的时候,无论是新闻,还是非发贴人原创的案例,请尽量注明作者、出处;如果是网络转载,请在贴出原文的时候尽量给出链接地址,以尊重他人的版权。8 ~# E/ V: M4 R 五、请勿一文多发,影响他人阅读。我们有权删除个人重复或违法的发言。 6 C* [ k9 \7 R! `2 c/ G8 g- R 六、本版鼓励原创案例(包括把自己在论坛里提出的问题整理成案例)、新法学习、热点问题探讨、学术争鸣等有保留价值的帖子。! Z+ ^9 ]" `* {$ ]& C6 ?2 f% j 七、回复他人贴子时,请本着尊重其他人发言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并避免重复,如果能够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则最好。 4 a% C7 Y4 d/ v! @& W' d0 { 八、对有一定深度的优秀贴子,或者问题切中实际,能够激起大家共鸣的,斑竹将评为精华并奖励一定分数。7 c' d5 j3 {7 L5 a1 z4 ] 九、本规则将不定期的随现实和发展的必要做出小范围的修改。 ) n% o6 V8 ]' y! n" F / O3 p9 ~' M+ h8 E& A(本规则根据原斑竹肉卷发文和回文须知修改而成)5 `* r# k' D8 i+ D' Y' u0 B 大家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跟贴补充。[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6 9:21:35编辑过此帖。[/EDIT]
作者: gmsj    时间: 2004-12-6 13:22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版主的工作!
作者: 快乐东方    时间: 2004-12-9 19:34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版主工作辛苦,大家要自觉维护这片天地。
作者: wudi2008    时间: 2004-12-17 12:09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就是应该这样,支持工作。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4-12-19 23:14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谢谢gmsj 快乐东方和wudi2008支持!
作者: 古古73    时间: 2005-1-24 16:58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
作者: wacodal    时间: 2005-3-1 12:52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29]
作者: 青青yi    时间: 2005-3-5 14:16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非常赞同.
作者: 笑看云开    时间: 2005-3-14 16:03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宣传并普及劳动法律知识,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拟于3月15日开展劳动权益维护`在线咨询活动。 ! V+ d& \" H/ b& j4 A9 K# \7 d& x+ u, { 0 D. S* X& \8 I1 g届时,网站将邀请韩智力、鲁志峰、马国华做客咨询现场,为网友答疑解难。 6 N6 {7 q: w0 s, z7 t 7 k' e- E# h. c l9 B" C+ |. L& t! l 韩智力: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劳动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F; [8 g1 @ ^ S# M9 t ) [' h5 x' r! B2 Z. K 鲁志峰: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致力于劳动法律研究,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尤其在工伤保险争议处理、劳动合同订立与管理实务方面有一定心得,是多家人力资源和劳动法律服务网站的顾问。 - d {: \/ m! ^5 p |9 w u9 G, j; b! d 马国华: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兼合伙人;北京市劳动法学会会员,从事劳动法律服务近10年,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 3 f6 _! Y, f$ }+ C( y8 ]7 m* H1 z: ~; Z0 H( X ~0 d9 G3 s 有问题咨询的网友请在线发新贴提出问题,也可提前发帖提出问题,届时三位专家将在线解答大家的问题。如果对自己的问题还是不清楚的,请在自己的问题帖上回复提问,同一问题不要重复发新帖。谢谢大家。 . ? }3 ?8 Y6 i- t, N+ L# i( o" n' \: ` 在论坛里发贴提问,最好先注册,不过到时会开放客人可以发帖,不注册也可发贴提问。. I5 O2 s5 u8 ~+ Z/ Q 6 t- b* ]0 Q& {5 z提问时在主题上标明大意,在正文里写清楚具体内容。8 p8 ^# B. C4 ?, e; P 9 L f q3 q6 o) N. h' S9 T4 O 在3.15维护你的权益版块里提问。3 r/ ] o, q; Q * b2 b4 n/ _( A$ Y, E时间定于:2005年3月15日上午9:00-11:00。 1 e, ]0 k; [* _& `1 S# E7 T # w8 s% _5 j2 D- Z如果到时问题比较多的话,可适当延长。 3 R; {6 h1 e- S! ~; |6 O: S 5 Z* g. F4 F2 [ k2 o地址:http://www.labournews.com.cn/bbs/ 0 i6 ?6 v2 u: O( v$ U K; _, E2 y! l ; G' \6 S- X- J( O( B 5 ^% E$ ]5 c+ T9 f, B. V& T + } m1 h1 W3 h8 `5 G4 w* n 同时枫林轩论坛www.flxx.net/bbs长期义务交流,解答劳动保障问题,欢迎访问. * S! m; [# D( ]: }, E" @ $ \! h, v# O7 R! u- T c, R) [* t7 V 呵呵。。没权发主贴,就回在这里了。别见怪
作者: 沧海一虎    时间: 2005-4-1 11:54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版主工作
作者: qgdlj    时间: 2005-5-8 09:51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支持!
作者: 佛山小家碧玉    时间: 2005-5-20 14:27
标题: 讨论
[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2-6 9:20:00的发言' }# K! H% P+ @" B9 Q7 l8 v 一、请更多的发表人力资源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律,如亲属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个版目前叫法律论坛,但显然不以讨论全部法律问题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发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规的总和)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 - q y2 O2 ` P0 |' q 二、发问时请在标题中扼要说明地点及内容,不要仅仅写“求助、急、紧急求助、请速答、急盼回复、请求援助、请问、咨询一下、我应当怎么办、咨询、请教、SOS”之类让人不知道您要咨询什么的标题。最佳为:“地点+事由关键字”的形式。 ; y; s4 F) y$ v4 V# ]3 ] 三、建议您在正文中告知事情发生的相关地点、祥细经过,用词尽量准确。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可能就相差万里。一是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很多法规、政策地域性很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地点明确的话,同一地区的网友更容易跟贴和讨论相类似的问题。二是相关概念要先做个了解,比如辞职与终止、解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G7 b l7 D) _; n 四、转贴文章的时候,无论是新闻,还是非发贴人原创的案例,请尽量注明作者、出处;如果是网络转载,请在贴出原文的时候尽量给出链接地址,以尊重他人的版权。- ]8 {3 v, P& V5 l 五、请勿一文多发,影响他人阅读。我们有权删除个人重复或违法的发言。 ) x2 ?1 S5 E p1 ]* W 六、本版鼓励原创案例(包括把自己在论坛里提出的问题整理成案例)、新法学习、热点问题探讨、学术争鸣等有保留价值的帖子。# k4 y* z5 D& A. `. T2 e$ q 七、回复他人贴子时,请本着尊重其他人发言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并避免重复,如果能够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则最好。 + U6 B2 e9 k6 P6 s0 t2 g 八、对有一定深度的优秀贴子,或者问题切中实际,能够激起大家共鸣的,斑竹将评为精华并奖励一定分数。 4 m/ }, x9 V8 ?4 X/ O8 ~ 九、本规则将不定期的随现实和发展的必要做出小范围的修改。% p8 C$ {% O) T* E2 C * z5 o! @5 `6 W1 M8 y; b4 v (本规则根据原斑竹肉卷发文和回文须知修改而成)" `9 |% @+ z+ L3 ?# ` 大家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跟贴补充。[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6 9:21:35编辑过此帖。[/EDIT] 4 x# C2 W/ A5 E0 W**************[/quote]
作者: 佛山小家碧玉    时间: 2005-5-20 14:28
标题: 讨论
[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2-6 9:20:00的发言 & Z# K& }: q: f4 h c$ r* a6 \一、请更多的发表人力资源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相关问题,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律,如亲属法、环境与资源法等方面的问题。虽然这个版目前叫法律论坛,但显然不以讨论全部法律问题为目标,而是侧重于发表与社会保障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的法规的总和)相关的法律实践问题。 % @$ q6 `) C( v6 ?& I 二、发问时请在标题中扼要说明地点及内容,不要仅仅写“求助、急、紧急求助、请速答、急盼回复、请求援助、请问、咨询一下、我应当怎么办、咨询、请教、SOS”之类让人不知道您要咨询什么的标题。最佳为:“地点+事由关键字”的形式。 ' N+ R" J" v. a 三、建议您在正文中告知事情发生的相关地点、祥细经过,用词尽量准确。因为在法律上一字之差可能就相差万里。一是各地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很多法规、政策地域性很强,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而且,地点明确的话,同一地区的网友更容易跟贴和讨论相类似的问题。二是相关概念要先做个了解,比如辞职与终止、解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D( _/ n. [- ? 四、转贴文章的时候,无论是新闻,还是非发贴人原创的案例,请尽量注明作者、出处;如果是网络转载,请在贴出原文的时候尽量给出链接地址,以尊重他人的版权。 " m3 a% f. C2 L 五、请勿一文多发,影响他人阅读。我们有权删除个人重复或违法的发言。% J7 |, ~( `: H* v& Q 六、本版鼓励原创案例(包括把自己在论坛里提出的问题整理成案例)、新法学习、热点问题探讨、学术争鸣等有保留价值的帖子。 9 _* x" z/ D. _" Q( B; Z; w0 _/ n; V. j 七、回复他人贴子时,请本着尊重其他人发言的权利、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态度并避免重复,如果能够指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则最好。- Q/ K. A6 m( l1 M! b$ V. P9 H8 L 八、对有一定深度的优秀贴子,或者问题切中实际,能够激起大家共鸣的,斑竹将评为精华并奖励一定分数。6 V ]2 i- \2 n. F# D 九、本规则将不定期的随现实和发展的必要做出小范围的修改。5 x. |; s! x" O+ `0 C3 D( Q2 j * S/ ]$ ]" m- N- a$ m9 \(本规则根据原斑竹肉卷发文和回文须知修改而成) ; h, O: t1 \( i) P! D大家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欢迎跟贴补充。[EDIT]用户“三石”于2004-12-6 9:21:35编辑过此帖。[/EDIT]* T; B' f, F- ^* c ^$ K **************[/quote]
作者: 吃梦浪子    时间: 2005-6-6 11:33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我是一家港资企业的职员,至今在这个厂工作有一年零六个月了.2005年3月1日,我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教您:$ e" v6 E' \+ z: t8 V ① 公司虽然与我签定了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没有给我一份,两份均由公司保管.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没有给劳动者当事人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吗??* g* y" a4 h6 ]7 c ② 如果现在我要离开这家公司的话,我是否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还是可以人为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马上离开??0 V* F- Y( k. G- D9 q4 s9 T. d ③ 现在公司内有很多例子是:员工合同期满的当天公司才通知其不再续约.这种行为违法吗?公司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不再续约??2 K$ I/ s: k% D ④ 关于代(待)通知金的问题,合同期满没有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约,要不要给代(待)通知金??
作者: 如是    时间: 2005-6-6 13:55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01][em01][em01]
作者: 如是    时间: 2005-6-6 13:55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01][em01][em01]8 X0 j! ?5 I. n) i! ]; L9 {! ~ 支持!支持!支持!
作者: 任逍遥001    时间: 2005-7-1 09:27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 双手赞成[em17]
作者: yolanda1205    时间: 2005-8-8 09:50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斑竹!!!!
作者: 梨山痴情    时间: 2005-8-12 15:17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06]
作者: 不老的传说    时间: 2005-9-14 11:14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01]
作者: 大象就是会跳舞    时间: 2005-9-19 21:14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无规矩不成方圆! # l$ s% a& i$ J# E, ?支持版主!
作者: cukey    时间: 2005-12-1 13:42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员工的劳动合同刚好在年底时终止,员工是否有权利要求企业付双薪、发奖金、并补贴一个月的工资给员工本人?
作者: bjxugefei    时间: 2006-3-21 14:06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为企业HR量身订制的小班制新“劳动合同法”法务培训 2 k5 i6 e( e8 |3 K) c4 u! s3 C2 @ 新《劳动合同法》的四大焦点—— ' H1 F! f# @# e新倾向:认可事实合同保护劳动者 新引导:鼓励签长期合同 6 \4 F! C/ d4 ? N5 H2 Z新门槛:劳务派遣建立备用金制度 新约定:跳槽须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 u. Q" ~9 y+ q) @. m 6 \1 i5 D5 Z( b7 W0 i( |4 S保护资方合法利益,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 聘用合同管理 8 T" E: i. w( k* [# c' S4月1日—2日 7 U# p" n3 l/ K- X9 t4 a* W主讲:吴颖萍 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客座研究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亲历诸多劳资纠纷诉讼,具有丰富的劳务法律实践经验,曾参与新《劳动合同法》的修订工作。& J, ?( ^( g, W( J4 i T* \& r7 o7 A; _0 k 课程收益—— / P( o' @2 E2 f' e2 p 适应法律规范,预防潜在的因劳资纠纷所引发的企业风险5 Q; j: c+ w3 f \) N  有效使用法律工具,应对劳资纠纷,维护公司利益+ K+ ~ |; ]; ~. B5 {" x  依法修订公司管理文件,以法律适用为前提,更新规章制度,推行法制化企业管理,防范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隐患 % B6 _7 \9 R, {0 O 依法进行聘用合同设计 0 ~- Z' T! S+ g1 n" a1 V6 _4 q( P; a/ [* @ 课程大纲——% i2 |% @, w3 x% q" q3 R" Z 第一单元: D1天 13:30—17:30 2 X) F h+ I. D* j3 C" } 公司劳动争议争议败诉原因探析$ ^% R0 D& L8 _3 ]: a  解除劳动合同类型划分及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 x+ V: h) u! I" m h' ~6 @ 试用期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与技巧 1 H: q4 y/ J6 m8 a% {" D 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操作实务4 B* | o2 {" S0 W  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要素与实务2 ^) V9 i. }% B- `- E# r  “高管人员”离职管理技巧+ x+ u. g% f8 B3 I" X* L 第二单元: D2天 08:30—11:309 r1 q$ d `2 [  大裁员执行——风险与防范 9 y# h# e# t/ u. r' k6 C 企业变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调整——注意事项及有效的操作程序。 # Y1 p7 {: M! m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技巧 8 d' H/ w* q" ?- o8 T! F* Q4 M 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风险问题及对策 , ?; o' u$ o# @# ]& I* z 竞业禁止协议必备条款的设置 9 h t2 I- \6 r: G# T( ~ 商业秘密保护- Q3 W) R/ G4 g& L 第三单元: D2天 13:30—15:30 - z1 T j* |: B9 o0 O: k# m8 Z* \ 企业关注的劳动关系焦点问题圆桌讨论和释疑 # S; u" ~5 H# I- g- J& a2 U 主办方:北京世纪司博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 R0 g+ E R, U6 L `2 `+ @$ H ^7 I 培训地点:外交部张湾培训中心 培 训 费:1580元/人,(含报名费、资料费、培训费、二正一早餐费、住宿费/单人房加200元、交通费、免费参加网球、游泳、保龄、高尔夫等娱乐项目) ! V- m5 h! }9 H8 r- s+ c 1 |; C9 O0 U: w& [3 T) H 报名电话:13391708868 联系人:徐格飞 培训顾问
作者: 漂亮小猪    时间: 2006-5-14 20:58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下面的情况能算得上企业逼迫员工离职吗?) n( P9 ?4 M2 m* I9 x7 _ 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合同,过二三个月后进行调岗降薪。
作者: 漂亮小猪    时间: 2006-5-14 21:00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员工申请仲裁解决劳动争议期间,有书面报告告之在家待岗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吗? " G ~$ B* K( G* h; a法院根据什么评判,员工没有上班就是自动离职。
作者: 小百无禁忌    时间: 2006-5-23 16:23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以后我会常来学习!
作者: 二狗哈哈    时间: 2006-12-22 22:12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
作者: 二狗哈哈    时间: 2006-12-23 09:32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01][em01]
作者: 二狗哈哈    时间: 2006-12-23 09:32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01][em01]
作者: 二狗哈哈    时间: 2006-12-23 09:33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em17][em17][em17]
作者: hr_yzq5i5j    时间: 2007-9-28 09:50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
作者: 天枰    时间: 2007-9-28 23:45
标题: 支持
支持[em29][em29][em29][em29][em29]
作者: llhhz    时间: 2007-10-28 09:55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斑竹辛苦了!辛苦一个人,幸福全社会!![em12]
作者: 牛牛毛毛    时间: 2007-11-11 18:05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我有个难题请教各位老师:# v) I$ g; v7 T' G* T1 J+ @ 我们公司在许多大超市都设有促销员,每天工作6个小时左右,含中午吃饭的时间,以前,都没签合同,而且她们中的干够一年才给买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按新法该怎么办?签什么样的合同?保险该怎么上呢?要知道,我们家促销很多,而且,促销员的所有收入都是我们发,超市还每人收我们很高的管理费,该怎么办?急死我!
作者: 2008HR    时间: 2007-12-7 10:07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强烈支持[em28]
作者: sunzjhrd    时间: 2007-12-12 15:07
标题: RE:法律论坛版规(试行)
支持一下,交流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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