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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另一复杂案例,不间断的请病假,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打印本页]

作者: 69iuheh    时间: 2012-4-7 10:56
标题: 另一复杂案例,不间断的请病假,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本帖最后由 69iuheh 于 2012-4-7 11: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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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某一员工,35岁,签订了劳动合同5年,该员工实际工龄12年,本企业工作近4年后,因患病住院治疗,该病为慢性,时时需要治疗,医院也不间断出具病假1个月证明。去年一年内先后出具了6份病假证明,每次休1个月,累计休完6个月。今年2月份开始该员工又要不间断申请休病假,医院同样出具证明。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医疗期去年已经修完,今年是不是又可以重休6个月?公司该如何处理?
     如果该员工如有其它患病原因申请病假,是否能可以享受医疗期?
     如果该员工今年6月份后工龄在5年以上,应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是不是又可以重新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部规定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可以理解为累计的医疗期,但没有规定该累计休的期限,也没有规定上述医疗期是年度内的或在职期间的,纠结,不知如何处理好医疗期?大家有否好建议。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7 12:44
对于医疗期时限直接来源于19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需要提示的是,三个月的医疗期所代表的天数不一定非得在三个月内休完,这要根据病情和治疗的情况,以三个月医疗期为例,应当在六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休完。应享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 K" N' @9 g9 ~对于医疗期是不是一年内或是几年内都只能休一次或者是不限次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个实际上是要结合并根据职工所患病是可治愈的还是医学上难以治愈的来进行分析。如果是可治愈的,其在医疗期内不能被解除合同,医疗期满后,由于他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单位应当给他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如果在安排了岗位之后,其仍不能胜任,合同期内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一才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此时如果合同终止则单位还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对于这种可治愈的非因公伤残或疾病情况是有可能在一个合同期限内重复出现的,即使合同期限是一年。, `9 ^' m/ Q8 w4 u2 r, r! p
然而对于那些一时半会难以治愈的疾病就有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情况。对于是否是难以治愈要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
建议么没啥好建议:' }8 q8 _- Z9 y" K
只要医院有开病假,当然可以休息,但有一点要注意请假程序,规定好,请假超过若干天以上的,不是医院一个假条就批准的,要求员工补病例、门诊记录、用药记录等医学文书方准假,违反程序一样按纪律处理。这主要是针对骗取假期的情况,人家真的有病的话,这些材料应该没问题的哈。/ R( F0 j. n+ _8 b# e
还有就是毕竟人家在本单位工作几年了人性化点处理,员工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总归要给人家的。

作者: 69iuheh    时间: 2012-4-7 13:24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4-7 12:44
/ w9 E/ A% t  @" d6 L对于医疗期时限直接来源于19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 ...

3 r9 v) I. [9 K4 o' J非常感谢。
/ b+ Z) N& d( H5 j! S- N- M"需要提示的是,三个月的医疗期所代表的天数不一定非得在三个月内休完,这要根据病情和治疗的情况,以三个月医疗期为例,应当在六个月的累计病休时间休完。" 不理解为何在6个月休完?
作者: Allan.wang    时间: 2012-4-7 13:39
是挺复杂的,但也不是没有规定累计休的期限。“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从第一次休假开始计算1年为限,如果超过6个月就可以解除了,否则要重新计算。
作者: 69iuheh    时间: 2012-4-7 14:37
Allan.wang 发表于 2012-4-7 13:39
4 I  b& z' y  Y9 F: l" v是挺复杂的,但也不是没有规定累计休的期限。“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 ...
+ s' [! L( r# C3 @0 `
谢谢支持。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4-7 14:51
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明白耶。
作者: huangxu010320    时间: 2012-4-7 16:09
是累计休满三个月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7 16:46
69iuheh 发表于 2012-4-7 13:24 , D" V9 w+ S. L2 X5 e
非常感谢。9 v; \, [# q1 H$ y* e
"需要提示的是,三个月的医疗期所代表的天数不一定非得在三个月内休完,这要根据病情和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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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三个月的,但计算是累计的所以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计算。
' i# \) `* r0 H  J$ z$ C0 N简单来讲是按照在6个月内累计达到3个月的,就视为达到医疗期的时间
作者: 陈烟烟    时间: 2012-4-7 21:07
企业中实际的情况法律都是空白。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4-10 14:01
涉及到的方面太多了,要好好斟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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