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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设立试用期次数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0 12:52
标题: 关于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设立试用期次数的讨论?
近段时间一直纠结于同一单位跟同一员工设立试用期次数问题,其实我也知道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同一单位跟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但目前身边有一情况让我思考了很多。; w/ L, T6 i$ ^/ W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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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R, B$ U3 k* J$ h1 X
最近有一不懂劳法方面的朋友,其之前在一家公司入职5年后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中间相隔2年后再次入职,做相同岗位的工作只是岗位名称跟之前的叫法相比有出入了,一天其冒然问起我关于试用期规定方面的问题?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该公司跟她约定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薪资方面试用期和转正没有变动前后一样的。现讨论:目前这种情况公司该不该与其约定试用期呢?
( \& }" U) K7 D+ `! M7 m9 `& x# f. v
6 ~  Q) T2 u/ B% X, [9 ?当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同一单位跟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由于论坛中之前也有这方面的问题讨论,我翻看了一下很多家人一直持同一单位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观点,所以我花时间查找了一些相关的资料,现得出以下结论:
9 g4 A& F9 C9 y. w4 v' O/ P    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0 p/ t$ }4 z5 O" [3 o* X/ z9 b
    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 b; |2 i1 t) @" A2 a* }' ?
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6 l( m9 f3 P9 m; j

# x  t* R, \0 t1 y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2 h  d! @8 g+ r/ F7 w! y      从第一个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还是很周全的,但还是有点纠结离职入职的同等岗位,虽然劳动合同法有硬性规定不能再次设定试用期,但一直觉得这类人还是得慎重,否则一旦正常入职后不符合公司规定再解除合同承担的风险更大。
, b% f# t# @( E/ I/ p8 J! z) v- @5 K    个人拙见,欢迎讨论拍砖。% s; S5 |' C; `- a- {3 a6 }6 ?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4-10 13:12
劳动合同法到底保护谁,现在终于看出来了!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2-4-10 13:46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2-4-10 13:50
本帖最后由 锡城风 于 2012-4-10 13:51 编辑
- `5 y  _( W, n$ j# H5 f9 F! ?9 ]1 e3 I# s& H
这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t- ?- }5 y9 Y4 F, u; n5 d
还有种意见:  _) h5 ^. `5 S3 Y/ q& k
今天学的一点(离职员工归来,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作者: 李媛    时间: 2012-4-10 14:50
学习参与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10 15:10
看来关键是岗位。( c1 B. J1 S8 J. _8 @! x2 d
# z7 T% ]" i9 }' k( E
同岗位,确实无需再考虑员工的能力是否胜任这个问题了。6 ^! {4 \0 c2 @. O* C- [+ ]! q

) M) P$ ^: v6 d9 _9 @# j换岗位,个人认为,即使是在职期间,若员工申请换岗位,应该也允许再次约定试用期。万一该员工不能适应新的岗位,旧的岗位又没有空缺了,那咋办?" v# o. P' s+ _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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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浅浅微蓝    时间: 2012-4-10 16:08
今天我也正好想到这个问题,终于在这里看到了讨论贴。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看该岗位,是否为原岗位;如果岗位内容发生了变化,那么应该要约定试用期。然而,换个思路:假如这个人没有离职,而是调换了工作岗位呢,那显然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这个问题其实真的很纠结。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0 16:12
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2-4-10 16:08 / }# U6 ?! U& q  G3 R) k
今天我也正好想到这个问题,终于在这里看到了讨论贴。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看该岗位,是否为原岗位;如果岗位 ...
0 R. M$ o  d; f3 Z) u$ _3 O. z
个人觉得没有离职换了工作岗位的可以约定个考察期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0 16:12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10 15:10
, z8 v9 B4 }" T- G看来关键是岗位。
+ |: a5 l& h+ O; m, ?( N" r, D) w  u  g4 [
同岗位,确实无需再考虑员工的能力是否胜任这个问题了。

2 n. w  \7 \2 I" ?! j3 N% o$ ~不能适应可否再培训呢?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10 16:13
就算是原岗位,毕竟时间发生了变化,他还是不适应现在的企业文化还有待考查,我们公司的录用条件就是认同公司企业文化。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0 16:18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10 16:13
( a- C5 S" x: H, j就算是原岗位,毕竟时间发生了变化,他还是不适应现在的企业文化还有待考查,我们公司的录用条件就是认同公 ...
$ N* g* L4 Y" d  R. g6 j* V) C  J
录用条件就是认同公司企业文化?这个有点新奇) R1 ~3 W% E% j& U9 r' }

% _) }4 Z- [& g问题企业文化这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如何来认同呢?怎么算是认同了呢?
作者: thingcoming    时间: 2012-4-10 16:51
我公司比较简单了 ,对于离职人员是禁止再次入职的
作者: 阳子大头    时间: 2012-4-10 17:13
我们还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遇到觉得要分情况,像lz说的,从事的岗位是一样的,只是名称变了而已,那么就没有必要,但是如果单位:“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那么也没有办法,既然法律规定了就执行,虽然不一定对,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0 17:43
thingcoming 发表于 2012-4-10 16:51
! s- }' |4 H+ Q% @1 R我公司比较简单了 ,对于离职人员是禁止再次入职的
& @* s( X& i2 f) Q& W) b
这样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0 17:44
阳子大头 发表于 2012-4-10 17:13 : s$ t! X4 n8 p- l
我们还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遇到觉得要分情况,像lz说的,从事的岗位是一样的,只是名称变了而已,那么 ...

4 w3 \/ a' y9 ]2 j9 `3 X- }/ F' J从事其他岗位的话 胜任与否不知
作者: 小白丁    时间: 2012-4-10 21:44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原文: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看来法律中没有提到岗位变化,
+ J( K. z8 d# M& n+ I借用“浅浅微蓝”的一句话:然而,换个思路:假如这个人没有离职,而是调换了工作岗位呢,那显然是不能再约定试用期了。
作者: 像风儿一样    时间: 2012-4-11 11:39
学习了,还是按照规定执行比较好一些,并且是实际工作中,如果该员工真是吃了回头草,重新加入公司,一般也是原来的工作得到公司领导认可的,所以,可以不设试用期的;并且有些公司规定其原来工龄是可以累计的。
作者: 6.3    时间: 2012-4-11 12:43
一已之见,除了看再次入职时的工作岗位,还要看离开公司之后的时间,如果短期内,比如一年之内,同岗位倒没有必要再次约定,如果时间比较久了,岗位相同,但工作职责、要求、考核目标等等已经和首次入职时不能同日而语,可以和员工约定试用期。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1 13:55
小白丁 发表于 2012-4-10 21:44
; M2 m0 Y- x8 t. a# s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原文: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看来法律中没有提到岗位变化,
9 e. N2 C0 X+ n1 X; Z借 ...
) V- {# x1 d7 T7 L. ^9 ]
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详细的讲解 所说我查了一点相关的资料
, J% D5 a3 m! F' c同一单位同岗位是不能约定试用期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1 13:56
像风儿一样 发表于 2012-4-11 11:39
# K  h7 g( o6 Y学习了,还是按照规定执行比较好一些,并且是实际工作中,如果该员工真是吃了回头草,重新加入公司,一般也 ...

+ u2 c1 U/ N' l, n( \0 w谈到工龄的话 这个还真要跟公司谈的- |9 Y9 C! c6 M0 n( ~; T9 d
我们公司也有类似情况的回头草员工 有些员工工龄累计 有的清零
作者: 31号    时间: 2012-4-13 15:40
这个问题的理解应当从立法的本意入手。法律之所以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r. j9 j# j( y; O) X
,就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保护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至于劳动者离职后间隔相当长一段时间被再次招用,尤其是对于岗位也发生变化的,鉴于双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再此约定试用期,有利于双方相互考察。所以,此做法于法无悖,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再次约定试用期。
作者: Mark.Yao    时间: 2012-4-14 16:47
新法优于旧法,法律优于条例。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4-15 13:45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回答: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没有中断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怎样调整工作岗位,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同一劳动者,先和这个用人单位中断了劳动关系(办理了正常的离职手续),然后再次入职这家用人单位的话,还是需要约定试用期的,不论岗位变化或者不变化。 至于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后工资一样的约定,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可以这样理解,就是试用期工资可以转正后工资一样,保证试用期工资既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仅供参考!
作者: colayan    时间: 2012-4-16 13:06
我们公司重要的岗位调动是要重新约定岗位试用期的
作者: Angelliu88    时间: 2012-4-19 13:15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t) n: Y7 L$ P' R
% [7 y( `4 o! P! I, e
这一法规的颁布就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借着试用期的机会搞名堂,比如少发工资,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等等,这样的法规保护了员工的利益,企业如果怕员工离职时间过长导致业务不能很快适应或者换岗等问题可以公司内部制定一个适应期,便于员工适应和学习业务,但不能叫试用期。; i4 K# }9 O& B, p3 r" D
个人拙见,一起讨论。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9 14:24
Angelliu88 发表于 2012-4-19 13:15
( S0 F! @8 c( r0 t" i" N0 u0 Z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L# s; Y* N7 H4 m

# ~, j  s7 c( G这一法规的颁布就是为了避免一些企业 ...

4 |$ m( ^& D4 z' `% J! P恩 一起讨论交流
: m4 @1 M  \/ {! r* ?- V0 d/ R! N建议叫做考察期
作者: Angelliu88    时间: 2012-4-19 15:48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4-19 14:24 # N% K, W; ?, C. F/ T7 O
恩 一起讨论交流
8 S8 {1 o7 L% l建议叫做考察期
, h' E# O  d' K; y2 N1 \
叫什么可以公司内部定,关键是性质不能跟试用期一样,试用期期间工资为正式员工的80%,如果个别企业利用这个机会危害员工利益那就不好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9 17:39
Angelliu88 发表于 2012-4-19 15:48
) H, j, ~" c% ?( [叫什么可以公司内部定,关键是性质不能跟试用期一样,试用期期间工资为正式员工的80%,如果个别企业利用 ...
% b8 a( N  t" j; w9 D3 o
恩 那工资没有前后没有变化?这个有啥影响呢
作者: Angelliu88    时间: 2012-4-20 14:10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4-19 17:39
+ ]0 I- `3 S, Z" x2 I& G- c" C恩 那工资没有前后没有变化?这个有啥影响呢

  C3 j) \8 g8 @- U如果是试用期工资是正式员工的80%,但不叫试用期的话工资就要跟正式员工一样,我所强调的是这点。企业怕员工离职时间过长或换岗以后对业务不熟影响公司业绩可以给一段时间熟悉适应,但工资不可减少,不然有些企业借着试用期为由,试用期满就找借口说给员工换岗之类的还要再有试用期,工资就一直是80%而不是全部了。当然这是个别现象,但不保证不会出现,所以劳动法这一条规定是保护员工的利益的。
作者: !鹅蛋孵鸡    时间: 2012-4-25 14:53
鹅来和稀泥哈:; x8 L6 B0 |1 h) c9 M6 m- ^8 W3 t/ g
觉得这人好用,既然是“老员工”吃回头草,就免了试用期吧;* o7 W& I) _7 j- g0 X. r; D! s
如果实在缺人,模棱两可用这人,劳动合同上就要换个合法约定试用期的内容(几年了,劳动合同版本没变更过么?),既然模棱两可,干脆不用!
- Q4 s  I  b  l0 v0 j
  p! \; M# ]' n- L  X还是要看HR的经验了。7 d  v8 s1 d5 D- s+ k' }! l8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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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福气老高    时间: 2012-4-26 14:56
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已经替代了原劳动部的规定。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26 16:12
福气老高 发表于 2012-4-26 14:56
1 m, h- h* v3 y# q4 I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的很明确只能约定一次。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已经替代了原劳动部的规定。 ...

/ Z) b, V7 n/ y' x: \% ^5 p5 F劳动合同法说的个人觉得比较模棱两可
+ W3 H3 R' R/ ~) d3 d- i很多公司的话第二次入职貌似还约定试用期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4-28 09:27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条法律规定主要的立法意图在于:用以排除用人单位恶意(假意)提高员工职位,导致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以上立法精神来看,一般情况下,在连续的劳动合同期间内,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整个立法程序,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在连续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期间内的,由此可见,对于有间断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该分别适用,而不应该累计适用。比如一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举个例子,如员工2008.1-2009.12在某企业工作,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但是在2011年1月的时候,该员工又入职该企业,工作1年后,恰遇公司经济性裁员,试问,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法》似乎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说了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比较含糊,这个工作年限是累计的还是连续的?5 p* L+ N3 @& f* J% O
对此,深圳市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据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5 m. j4 l( X' C$ f% D7 o5 J- @% ]% f, q
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合理确定间断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问题,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反之,则可以通过离职员工档案保管两年来确定,也可根据劳动仲裁时效1年来确定,还可根据员工的岗位变化情况来确定,总之,合理、合法即可。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4-28 11:02
补充一点:法律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是按连续计算而不是累计计算。比如,
8 @1 f7 n1 e  ?3 B6 g' |1、年休假的问题:法律已经明确工龄是累计计算。
. x& @8 h3 @; s3 \2、工作年限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 U2 g" s) n+ T( w) T; W% p
因此,按照此类规定,进行推理并结合司法实践,如无特别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工作年限等是按连续计算为标准。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4-28 14:55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28 14:57 编辑   p  p5 R% c5 E
+ @3 L1 r$ O8 f6 t
回复老高:请看清楚条件,员工先入职,后因个人原因离职,1年后又入职,遇到经济裁员,经济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年限如何确定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本单位的工作是否要把第一次的工作年限计算在内呢?这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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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engo    时间: 2012-4-30 15:28
也有的企业用此手段来做人事调整,达到所谓的结构优化。
2 H5 |" p+ H0 \* \* H( \3 t) f法律的修订就已经论证过。
作者: chen405486    时间: 2012-5-2 08:23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4-28 14:55 6 h/ \) O( X& D/ Z: K
回复老高:请看清楚条件,员工先入职,后因个人原因离职,1年后又入职,遇到经济裁员,经济裁员需要支付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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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台,你一直在讲经济补偿金,好像题是:离职返聘人员再入职是否可以再引用试用期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5-7 09:39
那我也问个问题,比如我们北京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与原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然后有的员工又继续和我们苏州子公司签劳动合同,这个能否有试用期呢?公司法人不是同一人。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7 10:07
lixiaoxv 发表于 2012-5-7 09:39
6 X  D  \0 ?& c! D3 A那我也问个问题,比如我们北京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与原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然后有 ...

3 i5 L3 z- W8 S, h, D4 }法人不同5 T7 [  h; d4 {: u% n
算重新开始
+ d, B* X; ?$ y6 ]可立试用期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5-7 10:54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5-7 10:07 $ J; ]9 h, W% Y9 S* h3 C1 L
法人不同  Q1 Q7 T7 O& `: t' x# h1 }7 S
算重新开始 5 q0 v5 J* p3 Z: x6 ?% S
可立试用期
% o5 Z6 f9 C3 k) \+ d7 Y
同一法人,不能再规定试用期。是吧。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7 11:28
lixiaoxv 发表于 2012-5-7 10:54 9 g2 d. |" b, ~" X
同一法人,不能再规定试用期。是吧。

$ }& t8 V( ?% h4 t; v4 U& H# e4 K
3 S+ M$ V1 j/ w5 @9 i1 G相同岗位的话不可以
作者: rakaw    时间: 2012-5-7 11:53
同一公司不可以  y) l" Q) q. q9 N0 ?9 N1 h, A
建议楼主注明是个人观点,不然容易误导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5-7 12:01
离职员工再入职 本身就是麻烦事
作者: adingwei1225    时间: 2012-5-8 13:57
谢谢分享!
, J3 g# O5 s1 F, W# P
作者: huiqiong1217    时间: 2012-5-9 11:35
谢谢分享
作者: david言覃    时间: 2012-5-9 16:12
谢谢分享,但是据我了解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常规处理方法都是在员工正常离职后 再次入职本岗位的重新约定一次考察期。
作者: hzqlxls    时间: 2012-5-10 08:47
谢谢分享
作者: mimbaby    时间: 2012-5-10 10:38
按理说是不能再设试用期,可是纠结的是岗位名称不同,这种情况估计怎么样双方都有理。
作者: gratti    时间: 2012-5-10 14:30
个人觉得,还是应该要有试用期的,可以双方协商,这样不知有没有违反劳动规定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10 15:38
gratti 发表于 2012-5-10 14:30
8 a0 r: e& ?) \( O7 `个人觉得,还是应该要有试用期的,可以双方协商,这样不知有没有违反劳动规定 ...

! ?8 v9 z6 f1 k. v劳动法规定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T. Y- O; r! o( ~' \
模棱两可的东西 貌似很多单位再次入职同样约定试用期哪?
作者: Zdj420    时间: 2012-5-19 23:42
这个争论好激烈,而我马上就面临这样的问题了
作者: ctochr    时间: 2012-6-8 08:31
其实公司如果要重新录用原离职人员,就不要想着再解雇人家,那个试用期还是不约定最好,保证不违法。
作者: ctochr    时间: 2012-6-8 08:41
楼猪的观点第二点很错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挂你岗位是否变更,只有一次试用期。
: A! H' y/ W2 P) I) o  G《劳动合同法》的效力大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个是法律,一个是规定。0 ^# d. a$ P. t8 w$ W
当然,如第一次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再任用的时候可以约定之前未完成的试用期限,个人拙见~~欢迎拍砖!~
作者: 郭冷    时间: 2012-6-8 08:52
对于离职返聘人员,可以灵活操作,不约定试用期,视岗位性质约定“考察期”。事先明确考察期要求,如考察期结束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则予以调岗。
作者: 奋斗小鸟    时间: 2012-6-8 08:57
同一单位针对同一劳动者只能一次试用期,另外贵公司在薪资方面试用期前后不变,有必要设试用期吗?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6-8 09:01
奋斗小鸟 发表于 2012-6-8 08:57
8 ?# A8 x1 I; g4 U) S6 a- H/ S同一单位针对同一劳动者只能一次试用期,另外贵公司在薪资方面试用期前后不变,有必要设试用期吗? ...

& U, i' }) Z- |' Y$ R个人觉得没有必要 但是此公司还是对此人设立了试用期啊
# {+ s% B5 n7 {$ k. A( z这个估计跟薪资没有关系 或许使用不合格到时直接走人比较方便吧
作者: 奋斗小鸟    时间: 2012-6-8 09:03
糖糖2003 发表于 2012-6-8 09:01 $ E% g3 i5 \8 a9 x6 W
个人觉得没有必要 但是此公司还是对此人设立了试用期啊
9 ?( n3 _& K) q0 p这个估计跟薪资没有关系 或许使用不合格到时直接 ...

( ]* h6 D* o( T9 b9 q+ g0 ]但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话,半年才需要补偿,你试用期也没必要,另外又何必违法呢?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6-8 09:06
奋斗小鸟 发表于 2012-6-8 09:03 - l" X- e% q- z  G; y' t) U
但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话,半年才需要补偿,你试用期也没必要,另外又何必违法呢? ...

* p' N8 z! {5 Y( `9 @' ^试用期没有证据随便让人走 也需要补偿滴8 t2 d4 }& l% R, e

作者: 欲望的天空    时间: 2012-6-8 14:11
以后不录用离职返聘的了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2-6-8 14:48
我占位学习下;4 j% `. H% L$ c, k, T
貌似目前很多人的理解都是离职了不论间隔多久,都要再约定试用期。
# k# G0 f* d. h( L1 O我有点不求甚解了。下去多多补补课。谢谢糖糖的帖子
作者: 小小渔    时间: 2012-6-8 16:51
个人愚见:不用或者不约定试用期。
作者: hands0616    时间: 2012-6-12 18:41
再次录用实在不应该约定试用期,要么就别用。
作者: hrmst    时间: 2012-6-13 09:25
既然已在公司工作多年,对他的情况自然了解,如果是同样的工作内容,没有必要承担用工风险去设什么试用期,如果不信任,不如另选他人。
作者: jjx0208    时间: 2012-8-3 15:51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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