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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EMS出现问题时,企业找谁说理去 [打印本页]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0 13:51
标题: 当EMS出现问题时,企业找谁说理去
员工旷工,企业发EMS告知来上班,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个过程,必需完备充份。
" c, ~" w: s# L, {但是当我们给员工发EMS的时候,出现问题了,我们在网上查投递结果,显示对方签收。但过了一个月了,当时负责我们快件的小伙子走人了,别人说当时是拒收,可拒收后邮局未及时告知公司,现在我们想让邮局出一个证明,证明这个过程是怎么样的,又是困难重重。员工现就以未收到快递为由,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双倍工资。
4 w+ K- l* H& E% p( r  q先且不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现在企业与邮局之间的问题找谁能解决啊! h" O3 e. Y1 _& z' V6 Q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2-4-10 13:58
1.EMS是在其他手段都不能做到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比如,无法电话联系。
. S: j2 x, C& P2.如果员工签收的话,邮局会有一联是收回来的。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4-10 14:06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10 16:20
很想说一句,但忍住了,以后要更加小心!
作者: 阳子大头    时间: 2012-4-10 17:16
这个有点难了。只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这方面的管理,避免再犯,不过对于这种可能涉及纠纷的事情,应该在自己的身上多下功夫,比如查到已经签收之后,再和员工确认一下,也许事情就不会弄成这样了。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5
员工是故意的,因为员工和企业已经搞僵了,所以想都不用想跟员工去确认什么东西。我们当时就是想着EMS能靠谱点,所以才把宝压在EMS上。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6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10 16:20
, r% J- w' V/ p6 ~: z( D( `  ^, C很想说一句,但忍住了,以后要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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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悄悄告诉我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6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10 14:06 # G3 ]' n& k/ ~6 z5 W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 m8 L" J: I/ R: }哎,说的就是,愁死个人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7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4-10 13:58 0 ]- U$ m9 t7 v, s
1.EMS是在其他手段都不能做到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比如,无法电话联系。; T, r  A9 q& o% D8 i1 O" M) R, A) d2 m
2.如果员工签收的话,邮局会有一联是 ...

  Y6 C$ p- n7 ^. h' N现在邮局给我们的答案一人一说法,我们就是不知道到底情况是怎么样的,问不出结果来。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4-11 09:33
赶紧先与邮政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赶紧打官司告邮政公司。如果胜诉,则你们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36
ycdbkun 发表于 2012-4-11 09:33 8 Y- Y7 E5 d' \* P
赶紧先与邮政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赶紧打官司告邮政公司。如果胜诉,则你们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

# V" i. V0 R4 w' d! Q; U- L" j律师跟我们说甭想告邮局,你们没戏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4-11 09:42
不是说网上写的是签收吗?实际是拒收,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无论是从投递结果还是从邮政的投递过程来看,都可以抓到把柄,现在打行政官司告政府都可以,凭什么告邮局不行,你们都没有尝试过,律师怎么说不行呢?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10:04
因为我觉得那个律师水平有点次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1 22:34
我觉地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里,补加一句旷工超过几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当然内部规章制度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制定,而且要公示给员工,可以把此条加到员工手册里,让入职的员工在第一天都要培训员工手册,而且要签字留好书面证据。9 v$ U8 `8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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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没必要非得企业发EMS告知来上班.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22 11:33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1 22:34 4 j4 ^  {( M: Q  H" V
我觉地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里,补加一句旷工超过几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当 ...

8 s1 _2 Y: Q0 L" I即使员工手册上有此规章制度且告知,等他真旷工的时候你一样得告知他,无论是什么送达方式.反正得走一过场.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2 11:45
这个我们公司还真没有。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达到几日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时旷工期间工资停发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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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们公司生产工一半是外地人员,他们在北京租的大多是平房,你把信寄在他租房地址是收不到的,寄回老家跟没寄一样。所以我们在员工手册里规定,旷工三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不来办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企业不再另行通知和发放。$ D8 c3 V$ Z2 @

1 a% n; B0 q/ n0 j! w关于这条规定,我们有两份书面证据,入职培训试题,和员工手册,都有员工签字的。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22 11:46
你们公司规章制度里没有对旷工的处理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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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只要证据充分,员工旷工事实成立。 这点就足够解除劳动合同了。 不需要EMS 这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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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P( p. F" g/ D) N何况, 还有电话通知啊。电话联系不上或对方拒接似乎责任也在对方吧。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2-5-2 11:21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 d) b# ~# A* f4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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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 U9 H+ {1 e7 o* t/ n没搞错吧,我们是他们的客户
2 T5 m, b. Y5 W0 O邮寄方可以对方没有收到快件为由,要求EMS出具收件人签收的快递单复印件,并加盖他们的公章
# _; `# X/ u2 r. v. U- T( R不过有个前提是,寄件时有无注明必须本人签收,没有的话别人代为签收后遗失就没有办法了  q1 n7 _7 c+ s% }* d( i
假如他们不能提供对方签收的单子,应该退回原邮寄快件,并且此快件上会贴上疑难件标签,上面会注明是地址不明或拒签等原因
$ a1 P  ?9 K  A# J3 H1 `; e- W7 z. k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此快件已经遗失,那可以向EMS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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