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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当EMS出现问题时,企业找谁说理去 [打印本页]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0 13:51
标题: 当EMS出现问题时,企业找谁说理去
员工旷工,企业发EMS告知来上班,然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个过程,必需完备充份。
' z0 u. d" Q3 }* ~5 ~% m但是当我们给员工发EMS的时候,出现问题了,我们在网上查投递结果,显示对方签收。但过了一个月了,当时负责我们快件的小伙子走人了,别人说当时是拒收,可拒收后邮局未及时告知公司,现在我们想让邮局出一个证明,证明这个过程是怎么样的,又是困难重重。员工现就以未收到快递为由,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双倍工资。) n4 q% y: @' @/ t: W+ A
先且不说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纠纷,现在企业与邮局之间的问题找谁能解决啊. Z# u9 k) h" W! b; S  [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2-4-10 13:58
1.EMS是在其他手段都不能做到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比如,无法电话联系。
5 M; S4 r! |" {* |3 t7 q  q2.如果员工签收的话,邮局会有一联是收回来的。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4-10 14:06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10 16:20
很想说一句,但忍住了,以后要更加小心!
作者: 阳子大头    时间: 2012-4-10 17:16
这个有点难了。只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这方面的管理,避免再犯,不过对于这种可能涉及纠纷的事情,应该在自己的身上多下功夫,比如查到已经签收之后,再和员工确认一下,也许事情就不会弄成这样了。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5
员工是故意的,因为员工和企业已经搞僵了,所以想都不用想跟员工去确认什么东西。我们当时就是想着EMS能靠谱点,所以才把宝压在EMS上。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6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10 16:20
3 J; p! J& Z8 l9 E很想说一句,但忍住了,以后要更加小心!
7 d2 k% o/ O' s/ ]8 d6 w" z
你悄悄告诉我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6
小猪崽 发表于 2012-4-10 14:06 ; Q+ y$ d. f2 q5 u0 Y  G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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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说的就是,愁死个人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17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4-10 13:58 ! j+ N4 z: i1 }8 Q
1.EMS是在其他手段都不能做到的情况下才使用的。比如,无法电话联系。
( l* m6 V2 J, w9 b" B2 J0 m2.如果员工签收的话,邮局会有一联是 ...
; B6 ~( E( b8 R9 K" y5 S- ~# i
现在邮局给我们的答案一人一说法,我们就是不知道到底情况是怎么样的,问不出结果来。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4-11 09:33
赶紧先与邮政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赶紧打官司告邮政公司。如果胜诉,则你们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09:36
ycdbkun 发表于 2012-4-11 09:33 9 n0 M, a& w, s3 S# j0 J
赶紧先与邮政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赶紧打官司告邮政公司。如果胜诉,则你们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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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跟我们说甭想告邮局,你们没戏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4-11 09:42
不是说网上写的是签收吗?实际是拒收,这完全是两个概念,无论是从投递结果还是从邮政的投递过程来看,都可以抓到把柄,现在打行政官司告政府都可以,凭什么告邮局不行,你们都没有尝试过,律师怎么说不行呢?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11 10:04
因为我觉得那个律师水平有点次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1 22:34
我觉地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里,补加一句旷工超过几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当然内部规章制度得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制定,而且要公示给员工,可以把此条加到员工手册里,让入职的员工在第一天都要培训员工手册,而且要签字留好书面证据。  Q  J2 ^  ^" ^  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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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就没必要非得企业发EMS告知来上班.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4-22 11:33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1 22:34 6 W6 u7 F1 I0 Z. p, \$ W- {
我觉地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里,补加一句旷工超过几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当 ...

4 _% y! h7 Y  Q! I即使员工手册上有此规章制度且告知,等他真旷工的时候你一样得告知他,无论是什么送达方式.反正得走一过场.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2 11:45
这个我们公司还真没有。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旷工达到几日即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那么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时旷工期间工资停发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H8 @! R' v' d* s& y2 w

. C" Z. k7 H7 B% d) Q; E; I因为我们公司生产工一半是外地人员,他们在北京租的大多是平房,你把信寄在他租房地址是收不到的,寄回老家跟没寄一样。所以我们在员工手册里规定,旷工三天的,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其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不来办理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企业不再另行通知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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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条规定,我们有两份书面证据,入职培训试题,和员工手册,都有员工签字的。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22 11:46
你们公司规章制度里没有对旷工的处理方法吗?  |! s, F/ d& P"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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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只要证据充分,员工旷工事实成立。 这点就足够解除劳动合同了。 不需要EMS 这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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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d' u, Y, }* M何况, 还有电话通知啊。电话联系不上或对方拒接似乎责任也在对方吧。
作者: subway_jj    时间: 2012-5-2 11:21
“邮政是招惹不起的单位,不是那么简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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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错吧,我们是他们的客户4 A! ^' n: _0 ^2 G
邮寄方可以对方没有收到快件为由,要求EMS出具收件人签收的快递单复印件,并加盖他们的公章
7 n( G2 _5 A9 y8 ?& H7 e不过有个前提是,寄件时有无注明必须本人签收,没有的话别人代为签收后遗失就没有办法了
9 z( T2 n1 B; E! k; k. I假如他们不能提供对方签收的单子,应该退回原邮寄快件,并且此快件上会贴上疑难件标签,上面会注明是地址不明或拒签等原因
1 I: s3 q0 b" |: e3 i; i3 T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此快件已经遗失,那可以向EMS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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