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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续签了劳动合同又不执行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2-4-11 08:07
标题: 员工续签了劳动合同又不执行怎么办
公司员工的 合同将于2012年4月14日到期,公司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提出续签的意见,本人也同意与公司续签,于是签收了同意续签的通知书,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与员工本人续签了新的合同,起止日期为2012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4日。  K8 \! t: c" J; ]7 |+ G4 u. e& a
但是2012年4月10日员工突然与公司提出辞职,公司的说法是新的合同已续签,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但是员工坚持,原来的合同于2012年4月14日到期即终止了,无需再等一个月。9 r6 E9 t. B! s* B4 U: |/ D* K+ x
请问各位:新的合同可以视为原合同的延续吗?公司能要求员工一个月再办理离职手续吗?+ q% O/ E; d# @6 x0 T( f- B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4-11 09:39
个人觉得,原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该员工提出辞职是在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虽然已经续订了劳动合同,但毕竟尚未履行,所以不应该要求其提前一个月通知,即便是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辞职,道理很简单,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双方都是清楚的。
作者: 小白丁    时间: 2012-4-11 09:57
既然已续签,员工就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进行离职。
作者: 费加罗    时间: 2012-4-11 10:53
没有这么复杂,办理离职手续就是了。公司的运转,不能被不想合作的人影响。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11 10:56
个人感觉应该提前一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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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两份合同,但既然是合同就有效力啊。
作者: yytyuxi    时间: 2012-4-11 11:21
合同,是约定生效,续签合同,还没有到生效时间。所以,没有必要去纠结那一个月,这样的员工早放早了。
作者: xujs    时间: 2012-4-11 11:30
从理性到人性,我个观点,如果他没有心在这做了,交接好就让他走人算了。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4-11 11:48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11 11:59 编辑 : x& t. c9 {, V2 D! U5 U  U/ Z

& f& c6 c, [' a8 x  ?3 i9 k劳动合同如有约定生效时间,按约定执行。如无,一般按照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具体履行可以和生效时间不一致。根据楼主的案例:员工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第一份劳动合同于4.14凌晨0:00终止,新合同于4月14日0:00起履行)。但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应该遵守规定。还有一个问题,法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注意:《劳动合同法》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9 L- h* a9 Q2 B2 u8 y) |- X3 |
另,合同生效的依据:《合同法》' p; Z& ~& k/ \4 q  C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0 j/ ]% d3 z0 l& }4 K/ P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n8 w5 m6 `6 j/ b# v2 J# d( f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7 T5 r, ^2 D: E/ S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h+ W& i1 Y$ g& E1 `! N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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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NNIE-LQH    时间: 2012-4-11 11:49
小白丁 发表于 2012-4-11 09:57
+ J* I& Y4 E' ]. r既然已续签,员工就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用人单位进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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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这种观点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2-4-12 12:28
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12 12:36
这种人,不要也罢!
作者: fanxin0413    时间: 2012-4-13 08:49
繼續已續簽,勞動者就應該遵守合同,要講信譽,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但這樣的員工,再強留一個月比讓他即時辦理離職交接或許給工作帶來的損失更大,因為難保他不會在一個月內意氣用事,在工作交接上亂來。
作者: 逍笑笑    时间: 2012-4-13 09:38
我也认为要提前一个月,至于可否让他立刻走,视他在公司的岗位作用决定,若有人接替,立刻让他走。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1 22:19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4-11 11:48
0 j1 ~8 \' a: E劳动合同如有约定生效时间,按约定执行。如无,一般按照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具体履行可以和生效时间不一 ...

( z: d0 g5 n7 p; S注意:《劳动合同法》说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因为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同时存在的。8 B2 z/ ~9 ]( @+ |7 Q9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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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句话不是很明白,烦您帮我举个案例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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