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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小产假如何处理?
南方网讯 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93.6万人,在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昨天(8日),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意见》,对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作了一些“微调”。' A' e2 l5 f0 q3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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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一 参保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形式支付给个人,由企业领取“领款通知单”交给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现调整为 参保职工生育后,由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领产假工资。经办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直接划入参保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职工;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的津贴在零星报销时直接划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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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二 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现调整为 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30天产假。* o& U6 ]9 }. E) G4 ?
. C2 v, a' G* W9 o+ w& Y- z! x 原规定三 配偶为农村户口;配偶为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的城镇失业人员,被列为生育保险支付对象。现取消了以上“身份限制”,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标准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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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人士提请参保单位和个人注意 1,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是指参保职工到生育或实施生育手术时,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2,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时,须由企业经办机构集中前往医保中心办理。3,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必须在半年内办理报销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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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仅供参考,不同的地区会有相应的变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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