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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打印本页]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4-19 07:32
标题: 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4-19 08: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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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j) p% `! n3 C       昨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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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4-19 07:43
对女同胞来说是好消息。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2-4-19 07:54
挺不错的消息~~~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2-4-19 08:00
谢谢分享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2-4-19 08:01
还没实施呢吧。
作者: sxhr1208lover    时间: 2012-4-19 08:04
好政策,关键在企事业单位执行
作者: carrie611    时间: 2012-4-19 08:06
看到今天的报纸,是头条新闻
作者: yangxingchao    时间: 2012-4-19 08:12
实施日期是哪天?
作者: huiqingxiaoge    时间: 2012-4-19 08:14
很好的消息.
作者: 白羽青眸    时间: 2012-4-19 08:15
真是好消息啊
作者: aifei7788    时间: 2012-4-19 08:22
了解一下! l+ R4 q# z7 |0 J& O

作者: sibyl-zou    时间: 2012-4-19 08:25
的确是好消息
作者: zzlrhr    时间: 2012-4-19 08:27
好事啊4 q5 i, X) d% j: H1 e
绝对的好事
- O8 y: E2 Q; B5 B8 n" d( h5 f社会需要和谐
作者: hero212821    时间: 2012-4-19 08:34
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linnyzl    时间: 2012-4-19 08:36
坑人!原先加上晚育、难产、多包生育等情况,可达120天产假,现在只有98天,根本就是坑人!
作者: 若夕若兮    时间: 2012-4-19 08:41
这98天包括晚育假和难产假吗?
作者: love355    时间: 2012-4-19 08:49
就是不知道啥时候实施,不晓得我能不能享受到。。。。。
作者: 紫色幽兰    时间: 2012-4-19 09:12
谢谢楼主,不过这也会使未婚女职工面临就业的困难了。
作者: GeoffZhong    时间: 2012-4-19 09:14
晚育的情况受不受影响? 难产,多胞胎,晚育是在98天基础上再增加吗?
作者: 葡萄种子    时间: 2012-4-19 09:57
对啊原来晚育假30天没了,不是反过来少了 2周吗?
作者: wclwp525    时间: 2012-4-19 10:06
同意15楼,还有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呀?
作者: wclwp525    时间: 2012-4-19 10:11
明升暗降了,其实
作者: lethwang    时间: 2012-4-19 10:16
我已经享受不到啦,政策出台不同意, 可是执行起来似乎更难
作者: 欣然如月    时间: 2012-4-19 10:18
问题是 啥时候执行啊
作者: 碧池生春草    时间: 2012-4-19 10:21
小猪速度好快。
1 G" r* N+ V& l其实企业和员工都要懂法,我们这里员工不太懂法,都不晓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4-19 10:23
社会进步了,更加文明了!
作者: danforer    时间: 2012-4-19 10:27
头条新闻
作者: Angelliu88    时间: 2012-4-19 10:33
好消息啊,支持支持!
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2-4-19 10:50
对未生育的女同胞来说绝对的好消息。期待实施
作者: 妖狐    时间: 2012-4-19 10:59
有就比没有强
作者: 门才1    时间: 2012-4-19 10:59
我最关注的是什么时候实施???
0 s8 G$ c# \5 f, k0 F: A还有,如果实施时已经在休了但未结束,是不是可以按新法增加8天????
作者: 李乐薇    时间: 2012-4-19 11:44
这个要辩证的看,如果针对已参加工作的已婚未育女性来说是好事,但是对于未参加工作的已婚未育女性以及刚毕业的女大学生来说,企业不大愿意雇佣这部分人,从而也会增加性别歧视的程度。
作者: liwang1    时间: 2012-4-19 12:31
希望国家对这些保障人权的法律,越来越完善。
作者: jiangboyeah    时间: 2012-4-19 12:40
对女性员工来说是好事?可能会逼迫更多的公司不敢招育龄妇女,尤其是中小企业,你说是规范的企业多还是不规范的企业多呢?不是说现在很多企业都跟员工私下协议一段时间内不得生育吗?
作者: 风随我动543    时间: 2012-4-19 12:45
很好,照顾女职工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4-19 12:48
中午看到新闻了) a) X4 `7 r/ L+ V
延长是好事情 但是实施起来估计没有那么快
作者: 小白丁    时间: 2012-4-19 13:56
对,晚婚没说明,是不是遵照以前的规定。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19 18:09
谢谢分享!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2-4-20 08:41
要是现在执行就好了
作者: hr_sz    时间: 2012-4-20 10:54
哎,未婚女职工面临就业的困难了。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2-4-20 13:28
学习了
作者: 小雨的理想    时间: 2012-4-20 15:11
是滴
作者: 糖水一滴    时间: 2012-4-20 15:33
那晚婚晚育产假是不是由120天延长至128天?
作者: hk5000518    时间: 2012-4-20 15:45
社会需要和谐
作者: inawang10    时间: 2012-4-20 15:57
谢谢分享。。多看看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2-4-20 16:03
比较关注实施时间,我这边4月底到5月底有好多要做妈妈的了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1 10:05
那晚育的还有那一个月的假吗?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1 10:37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4-21 10:05 ; `: Y) G7 U1 s) X
那晚育的还有那一个月的假吗?
* J/ M7 e; Z* O& u8 J
知道了,多谢!, L; b" {: y# S2 U, m. H

# L! F! Y/ k  w. ?4 [看来许多人说的我国女职工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看似产假多了,实则少了,没有晚育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作者: 漏佳佳    时间: 2012-4-21 15:05
还是草案,没有实施呢
作者: wxm2012    时间: 2012-4-21 21:19
现在关心的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现在在休产假的员工是否就可以享受了
作者: lz_partner    时间: 2012-4-23 07:41
社会越来越进步了
作者: 雅诺开心窝    时间: 2012-4-24 11:32
嘿嘿 好消息啊  以后结婚生子的用得上呢  谢谢分享
作者: 漾冰    时间: 2012-4-24 16:35
楼上朋友,这是基本产假天数的增加,晚育、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增加的产假天数是另外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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