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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降低工资是否要与职工协商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月    时间: 2012-4-23 09:43
标题: 企业降低工资是否要与职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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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不好,想降低工资,是否要与职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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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怎么操作?请大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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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yzw1    时间: 2012-4-23 10:46
经懂事会商量,定格新的工资标准,将其通报。0 A8 x) H6 Q+ o  ~/ h
要做好老员工流失的准备。
作者: xyzw1    时间: 2012-4-23 10:46
xyzw1 发表于 2012-4-23 10:46 - Y- e6 u) i$ ?( H% E, q( q$ [
经懂事会商量,定格新的工资标准,将其通报。$ H( o  c( H  d* \$ e
要做好老员工流失的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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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看个人了。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2-4-23 11:26
谨慎处理,需要最高层下达,人员肯定会有一定流失
作者: didimao1979    时间: 2012-4-23 11:35
要和职工协商,因为劳动报酬改变了要变更劳动合同,须和职工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不过具体还要看你们公司劳动合同上面对劳动报酬是怎么约定的。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23 11:56
废话,一定要!
作者: 江南月    时间: 2012-4-23 12:01
好的。谢谢大家。
作者: 江南月    时间: 2012-4-23 12:06
本帖最后由 江南月 于 2012-4-23 12:0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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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23 11:56
) a- q  q( I- k. j' _废话,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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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因为才从事这项工作,别人问起,我不想不懂装懂。问清楚了再答复别人,心里踏实一些。如果我的问题让你不快了,你也可以不回复我的。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23 13:34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23 11:56 % }( R+ f3 c3 P4 K  n
废话,一定要!

- [$ e- _. K- X' L也请看了《劳动合同法》后,再来提问!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23 13:38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流程操作详解& @" R0 d- ]0 @+ W* v, f/ ]
一、推选协商代表 / y; O& l  K, E, H! ^3 ?
要点:产生代表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或民主推选。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 " H* o- D. [/ I  |5 _" d) M& X
1、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 J1 p# j, T3 ]7 L% t4 V4 e* J: ~& v8 z' {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代表、持证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均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 C/ j5 t5 n* T* u% }1 ?; T
3、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局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y! P& Y7 h- {1 c9 d( e4、双方代表组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小组:其职责是就工资等有关事项及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文本的变更、期满续签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协商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3 d5 w; C- i# s
5、协商代表的职责
  x- l- q6 H5 n4 B(1)参加集体协商.这是协商代表最基本的职责。 " {) k8 T) I- Q# I2 q/ ]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2 i! Y7 O5 N/ O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收集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有关的依据。
5 x7 j  I  y2 e/ d: P(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工会和企业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协商代表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的处理工作。
; o7 P5 ~/ v$ ^: `. L(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这一职责讲明集体协商代表除了具有参加集体协商、参加集体协商处理的职责外,还具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的职责。
+ H! D! h3 `' I.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5 O0 f! B6 |* ]) b8 K/ f8 c6、协商代表的保护
4 g; q* v  H' k- v! w&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这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限权掌握在被代表方,另一方没有权利确定协商代表的期限。
0 A% K, r( L) O' G* Y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条规定确保了集体协商的时间。 5 a  [/ A3 M* b4 F7 w
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似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 X! K: Y; B! ~" q- q; _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这规定既避免出现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又避免出现用人单位为报复职工协商代表而调整其工作岗位情况。
2 N7 T4 I0 n& K- Q' z* t: U3 U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法律上保证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遭到打击、报复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保得到公正待遇。 / B0 d' j( t9 C  c
二、发出要约
' u% w: u: {- X8 u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应当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实施要约包括工资调整幅度,奖金、补贴发放标准,加班工资发放标准,违约责任等。 , P! R8 G& ~' V! Y1 L
三 、协商准备 ) O3 o' @1 F( x4 u
要点:协商准备收集与工资情况相关的资料,劳资双方提前沟通,力争使协商重点趋于一致。 1 }' a' e8 ?6 R: u" J' t2 C) u4 v
企业与工会双方就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进行磋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在原有工资分配、调整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基础上,初步拟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等文稿,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 P/ r7 g: F' a; i4 k" k
1、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拟定协商议题; % R* K9 Q. I2 f5 l- H
收集资料信息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 K/ b$ t5 ?7 B. ?  L& o
(1)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8 {- K% |$ a. V" t(2)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人工成本;
6 A- S) U8 ~" J8 z  s: M(3)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 |& k. ^' u( N5 F& N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w  u  P2 c% V' J2 x( c(5)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 L9 h. K2 Z2 G5 u(6)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
" q! b  N: C" H1 j) [3 F: k(7)其他与协商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相关的因素。 9 @8 C! W- S. e
2、征求企业方和职工对协商意向的意见; ; i+ ]% D" F0 ~
3、形成书面工资集体协商初步方案; # A0 V7 m, z* P
4、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工资集体协商记录员。
$ F6 e& z) w% R四、正式协商
' |5 N& G7 p3 x2 A* m& K要点:双方平等协商,初定集体协议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方案。 ' V1 v) S/ \6 ~& ~! B6 W, b. u0 J7 Z
1、会议程序 4 [3 R: k* u& W. T4 u( r! k5 ^) t& R2 b
(1)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5 \& |8 J) ]/ y: y9 v(2)宣布会议议程和会议纪律;
% N4 d) X2 A* T4 j6 E(3)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2 Y6 Y; U% {- O
(4)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 Z9 v1 G+ N8 c; S. F. z(5)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 ~& x' E0 y7 F# O0 `8 {7 Y
(6)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双方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书面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协调处理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共同进行。 0 B2 g% s/ v; ~0 y
五、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6 J6 D: h: O( F要点: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后,形成协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
/ x1 W/ h9 w* Y+ I) }$ T(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协议草案方获通过。 4 w9 a( l; w6 U, |( G
(2)会议审议、通过集体协议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 ! _1 I1 R( H' O1 O& B  `! K- E
(3)双方首席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可举行签字仪式) % V7 ~6 r. D& S/ Y
六、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 x6 |# k: d7 E
要点:送主管的劳动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协议应张榜公示,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 S* U* u" F5 G& D) A
(1)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将集体协议文本及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定额管理方案等文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
8 c% y7 C1 F- Q+ C4 U; X8 ~5 {" L(2)15日内未提出异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 9 r  J5 C  O: L6 g. a
(3)协商双方应于工资协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采取张榜公布、通告等相应形式将已经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由全体职工监督履行。
& G7 J" v& W4 Q* z) T. Q0 v: a0 {# A8 z+ Y% z# V9 O' y

) s$ z6 d3 v5 Y" N% c+ U. f  R$ s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4-23 13:39
不懂的话,先百度下,仍然看不懂再提出疑问?
! G9 c6 ^6 R9 V1 x  P2 W这样能学到更多。
作者: 江南月    时间: 2012-4-23 13:54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23 13:34
, u7 l1 `! Q. c) O也请看了《劳动合同法》后,再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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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过了,但因为才接触这个工作一个多星期,没有实际经验,所以才来这里取经的。让您费心了,感谢。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4-23 15:50
是要和职工协商的。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3 17:12
我知道要协商,假设部分员工不同意协商,那如果这些员工提出离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xuhf528    时间: 2012-4-23 17:38
小差火 发表于 2012-4-23 13:34
& V' ?0 X! V( v也请看了《劳动合同法》后,再来提问!

. G" O+ P! {6 S  P: u5 N作为熟知员工关系的HR来说,说话要有度,所谓不知者不为过,每个人都有学习和成长 的过程。如果作为员工关系管理人员或培训人员,对别人的提问时“废话”的话,那么他所说的也是“废话”。/ D5 G$ k) J" m8 l. @, l6 G$ j+ v
作为HR,说话是要有分寸的,不经过大脑的语言都是“废话”。
作者: xuhf528    时间: 2012-4-23 17:41
这里是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新人有所不解有所求助也理所当然,千万不要打击新人学习的精神与积极性。如果对某方面有独特见解,可耐心打出来与大家分享,如果不愿意,也就不用浪费时间去过多地说些什么“废话”。
作者: 江南月    时间: 2012-4-23 19:13
xuhf528 发表于 2012-4-23 17:41 5 ?$ e( w( E6 O6 v* C1 ?5 I
这里是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新人有所不解有所求助也理所当然,千万不要打击新人学习的精神与积极性。如果对 ...
! b* g* q. |' W- x7 s
谢谢理解啊~~~我虽是老人了,但因为才换了岗位没几天,涉及到这方面内容,所以,也算是这方面的“新人”,劳动法看过,也百度过,想跟大家学习实际工作中是怎么操作的。没想到,唉……
作者: xuhf528    时间: 2012-4-23 21:36
xuhf528 发表于 2012-4-23 17:38
: Y: s  g7 F- h作为熟知员工关系的HR来说,说话要有度,所谓不知者不为过,每个人都有学习和成长 的过程。如果作为员工 ...

+ {! e# ?# c9 o! q正因为是斑竹,更要有容乃大,不能妄自为尊。对新人缺乏耐力,其实也是对自己不负责,对专业不负责。
作者: xuhf528    时间: 2012-4-24 10:53
xuhf528 发表于 2012-4-23 21:36 ! X& N1 ^  P6 [, i5 q
正因为是斑竹,更要有容乃大,不能妄自为尊。对新人缺乏耐力,其实也是对自己不负责,对专业不负责。 ...
' q# L5 C  G4 h# E7 I
可惜你授人以渔的方式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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