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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上个贴到续签时间而未签合同问题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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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白丁
时间:
2012-4-23 15:25
标题:
关于上个贴到续签时间而未签合同问题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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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前发的贴的问题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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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贴内容: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97461&extra=&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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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员工去年5月份合同到期,由于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失误,当时忘记跟这位员工续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发现这一情况,找这位员工续签,可这位员工不签,请问大家,怎么办?非要给员工赔偿2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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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展到:经公司领导和这位员工谈了后,这位员工同意续签,但续签的日期从现在开始写,而实际应该开始续签的时间是11年5月份,最后,只好按员工的意思现在开始续签,从11年5月份到现在将近一年时间是空白的无合同期的,我以为等过了一年有效诉讼期后,也就没什么事了,现在这个员工还在公司上班,可突然公司接到劳动局的电话,说这个员工提起诉讼,要求这段无合同期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请大家帮帮忙,我需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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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ngf0510
时间:
2012-4-23 16:11
续签合同超过一个月,同样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和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4-23 17:27
这员工很淡定,上海这边高院对于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一些解释或许能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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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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