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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石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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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路阳光
时间:
2004-12-20 13:28
标题:
三石请进!
偶在一报纸上看到如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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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实行三班制工作时间,每班上班时间为8.5小时,其中30分钟为用餐时间,单位将30分钟用餐时间不作为上班时间,从未向员工付过工资或加班费。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03年的加班费1942.23元,近日,太仓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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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对于生产不间断的三班制员工。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其短暂中断的用餐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所以王先生用餐的30分钟算做工作时间,由于王先生每日工作时间已超过8小时,故该30分钟应作为王先生的加班时间,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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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翻过了关于工作日的规定,但是没有查到上述论点,请您给予指点,谢谢!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4-12-20 17:29
标题:
RE:三石请进!
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我想以上案例如果是单位明确规定上班时间是8.5小时,则支付加班费是应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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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大部分我是认同的,但也不能无限附加,比如工间休息时间,中间的午餐时间算不算?某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午休和午餐12:00-14:00,下午14:00-18:00,能不能认为午休和午餐的2个小时也是上班时间,当然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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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我觉得很牵强,既然就餐是生理和工作需要,那么休息是不是生理和工作需要呢,如果算,是不是可以算24小时的工作时间?如果再扩大一下,上大学也是工作需要,那么是不是也算在工作?我认为比较荒谬.
作者:
没事混混
时间:
2004-12-23 11:08
标题:
回复
[quote]以下是引用三石在2004-12-20 17:29: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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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我想以上案例如果是单位明确规定上班时间是8.5小时,则支付加班费是应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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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大部分我是认同的,但也不能无限附加,比如工间休息时间,中间的午餐时间算不算?某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午休和午餐12:00-14:00,下午14:00-18:00,能不能认为午休和午餐的2个小时也是上班时间,当然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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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就餐是自身生理需要和工作需要",我觉得很牵强,既然就餐是生理和工作需要,那么休息是不是生理和工作需要呢,如果算,是不是可以算24小时的工作时间?如果再扩大一下,上大学也是工作需要,那么是不是也算在工作?我认为比较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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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
作者:
风一样的女子
时间:
2005-1-25 20:02
标题:
RE:三石请进!
不管如何,现实是,大多数企业都不把吃饭时间算成工作时间的!
作者:
半支烟
时间:
2005-2-22 16:27
标题:
RE:三石请进!
这就是工作制度制定不合理的代价,如工作时间明确规定8.5小时,由应该支付加班费.三石兄说得不错,这提醒我们HR制定制度时必须注意细节,细节不到位,可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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