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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北京地区合同到期企业未及时续签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6 07:19
标题: 关于北京地区合同到期企业未及时续签的问题
在论坛里看见北京地区部分会员说,关于合同到期企业未及时续签的,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合同应付双倍工资规定),此条只适用于与企业初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对于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应视为延续双方上一个合同。  D4 n, i$ s# F* {- ]% T

9 a0 Y. w# T5 P! v如果企业为了躲避签定劳动合同的次数,采取合同到期时企业及时跟员工未续签,我的问题是(1)这种
延续双方上一个合同,能算做第二次跟企业签定合同吗?(2)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应该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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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生一会    时间: 2012-5-2 22:47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楼主说的情况比较特殊,应该是可以算做第二次和企业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企业存在用工事实,那么劳资双方就已经是建立了事实劳动合同,劳动者注意收集考勤信息如打卡记录等作为用工证据即可。这样即使出现纠纷,也可以自我保护。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3 17:21
一生一会 发表于 2012-5-2 22:47 + L% Z2 g! M. Z& [2 w; R! e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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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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