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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销售人员加班费如何计算? [打印本页]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26 16:08
标题: 销售人员加班费如何计算?

     销售人员,除了底薪外,提成都是不同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那销售人员若涉及到周末加班,或者节假日加班,不管200%,还是300%,这个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啊?

      若是0底薪的销售,纯靠提成的呢?

作者: 融化的冰激凌    时间: 2012-4-26 16:16
销售口的加班,很少听说。貌似这个时间也不好控制。
作者: yangxingchao    时间: 2012-4-26 16:23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销售人员的加班费与员工一样计算,只要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劳动付出都算加班,比如下班后去拜访客户啦之类的,所以,很多人都羡慕我公司的销售人员
作者: cyf019    时间: 2012-4-26 16:23
销售人员有加班费的,不多见。以下是从网上查到的。
提成是否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利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分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激励性。实行提成制首先要确定合适的提成指标,一般是按照业务量或销售额提成,即多卖多得。
     提成工资在我国一般用于销售领域,这样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对于提升单店的业绩显有成效。但是,关于提成,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计算加班费时提成是否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工资都包括什么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提成属于计件工资的范畴。
可见,加班工资应当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提成属于计件工资范畴,当然应当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部分。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26 16:29
融化的冰激凌 发表于 2012-4-26 16:16
销售口的加班,很少听说。貌似这个时间也不好控制。

需要按时上下班的 零售行业。都涉及加班。

其他的跑业务的,平时估计不涉及。但若是节假日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到客户或公司谈业务的呢?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26 16:30
yangxingchao 发表于 2012-4-26 16:23
我们公司的做法是,销售人员的加班费与员工一样计算,只要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劳动付出都算加班,比如下班 ...

嗯,这样是比较让人羡慕。
作者: hr163mail    时间: 2012-4-26 16:31
cyf019 发表于 2012-4-26 16:23
销售人员有加班费的,不多见。以下是从网上查到的。
提成是否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 ...

谢谢,这个我明白了。

那就是业绩好的,加班费也多了。

0底薪的也解决了。根据提成算加班费呗。
作者: 一生一会    时间: 2012-4-26 16:39
销售人员的工作比较特殊,一般都是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也就无所谓加班工资了。如果约定是定时工作制,对于加班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有按照基本工资确定的,也有按照实际工资的(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省市、地区规定不同。

北京市规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确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另外,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cyf019    时间: 2012-4-26 16:42
hr163mail 发表于 2012-4-26 16:31
谢谢,这个我明白了。

那就是业绩好的,加班费也多了。

其实如果销售人员不要求坐班,去申请一个不定时工作制,把加班费省掉就是了。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4-26 18:13
学习中。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4-26 18:14
建议参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法律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约定。深圳市的规定是: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
    (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4-26 18:21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26 20:11 编辑
cyf019 发表于 2012-4-26 16:23
销售人员有加班费的,不多见。以下是从网上查到的。
提成是否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提成工资制即将企业盈 ...

不敢苟同以上观点。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工资的支付都是受到工时制度限制的,不管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或者综合工资,都是在标准工时制下确定劳动报酬(即工资),即便是计件工资,照样受到法定最低工资的限制,用人单位必须在标准工时制下合理确定定额标准,以此来确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如若超出法定的工作时间而造成加班的,应按照确定的计件单价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对于加班工资的确定基数,一般是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为基数较为妥当。而奖金、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的劳动报酬则不应当计入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2-4-27 08:08
外勤销售及客服人员,都可以向本地劳动保障部申请为不定时工作制,这样,除了法定的节假日外,其它的是可以不予发放加班费。
一般,销售人员是以业绩为导向的,上下班时间控制的也不严格,假如有平时或周末加班话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即可,就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了。
作者: cyf019    时间: 2012-4-27 09:49
南极人 发表于 2012-4-26 18:21
不敢苟同以上观点。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 ...

对于这个问题,昨天上网查到了两个支持案例,虽然最终结果都认定为要计算,但也是颇为曲折,其中一个案例经历了仲裁、行政复议、中院、高院,所以在现实当中如果只走仲裁,也有可能是不支持的。
作者: 小萌晗    时间: 2012-4-28 09:27
销售人员的工作比较特殊,一般都是约定不定时工作制,也就无所谓加班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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