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旷工期间的工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得意时淡然    时间: 2012-4-27 10:13
标题: 旷工期间的工资问题?
旷工,本身就是没有工资中。不知各位在规章制度中如何来规定的。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2-4-27 10:19
旷一天扣2天工资,3天以上开出。
作者: 我爱书    时间: 2012-4-27 10:25
第一,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定义何为旷工,旷工的处理(不单是不发工资的问题),达到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纪,或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可以在考核中加以规定,旷工作为绩效考核的扣分项目,通过绩效工资对员工实行经济处罚;
第三,对于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的做法,个人认为于法无据,无理。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2-4-27 10:35
严格的企业旷工一天会按全额日工资的300%计扣,相当于一天工资没,还要另扣2天的工资。当然 哪些情况属于旷工,制度中也应该写明
作者: 奋斗小鸟    时间: 2012-4-27 12:22
我爱书 发表于 2012-4-27 10:25
第一,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定义何为旷工,旷工的处理(不单是不发工资的问题),达到何种程度属于严重违纪,或 ...

赞一个,学习了
作者: !鹅蛋孵鸡    时间: 2012-4-27 13:13
本帖最后由 !鹅蛋孵鸡 于 2012-4-27 13:22 编辑

劳动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作为处罚依据的管理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是有效,没有经过前面合法程序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涉及员工利益的制度要经过职工大会讨论或者工会协商,并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认为不合理,建议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返还工资。

【案例简介】
      申诉人金城物业公司诉称,被诉人陆风自2006年9月8日至30日一直旷工,未请假,也未办理调离手续,不辞而别。现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070元及造成岗位空缺安排其他员工而支付的加班费690元。

    被诉人陆风辩称,本人是因金城物业公司不给自己缴纳而提出辞职的,所以不同意公
司的申诉请求。

    经仲裁委审理查明,被诉人陆风于2005年4月3日到申诉人单位金城物业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2月28日止的,陆风称,2006年8月7日,自己以本人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且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2006年9月14日,自己离开了金城物业公司。2006年10月10日,金城物业公司以陆风自9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旷工为由对其予以开除。金城物业公司称,因陆风不辞而别,为此,安排其他员工加班以填补其岗位空缺而支付加班费69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金城物业公司《工作标准化手册》规定,旷工一天扣除当日三倍。

    仲裁委认为,金城物业公司《工作标准化手册》虽规定,旷工一天扣除当日三倍工资,但该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且显失公平,因此公司依据此手册要求被诉人陆风赔偿经济损失207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此外,金城物业公司要求陆风赔偿造成岗位空缺安排其他员工加班而支付的加班费690元的请求,因物业公司对此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仲裁委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裁】此案经仲裁委,双方未达成协议,裁决如下:驳回金城物业公司的申诉请求。

摘自《北京劳动就业报》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4-27 14:31
同意板凳的意见。
作者: baiyunwangjing    时间: 2012-4-28 12:39
建立合法合理的管理制度
作者: sunnymay    时间: 2012-4-28 13:12
请认真看一下荣誉版主的意见。很明白了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