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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刚公布的产假,现上海地区是否还存在晚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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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rahhuang612
时间:
2012-4-28 10:38
标题:
根据刚公布的产假,现上海地区是否还存在晚肓假
人民网北京4月19日电 (记者仝宗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根据我国现阶段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都做出了相应规范。
问题点:1、上海地方规定的晚肓(1个月假)是否还存在?
2、产假期间的工资现是按单位的上一年度的社保的缴费平均值,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平均值差额 部 分是否由公司进行补差?
作者:
小猪崽
时间:
2012-4-28 11:01
保护的是妇女权益,一个月的假期应该还可以继续实施的。
按照社保的进行就可以了吧,和员工沟通一下了!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4-28 14:39
问题点:
1、上海地方规定的晚肓(1个月假)是否还存在?
具体规定还没出来,按照常理,1个月的晚育假还是会保留的。
2、产假期间的工资现是按单位的上一年度的社保的缴费平均值,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平均值差额部分是否由公司进行补差?
上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的,按照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的标准,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上海市平均工资3倍的,差额由企业补足。
作者:
wuhaoyu2007
时间:
2012-4-28 14:53
12333回复还没有接到有关通知,还没有执行这个新的规定呢。
等出来具体条文估计就通知了
作者:
雁翔蓝天
时间:
2012-4-28 14:56
各个地方规定的是奖励假,在国家假期的基础上增加多少天。在地方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应按原政策执行。
作者:
隔夜茶
时间:
2012-4-28 16:38
我也和楼主同问,我的看法:
1、有可能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不再鼓励晚育;
2、还是上海好,深圳地区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由企业支付,无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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