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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R必须知道的13条基本劳动法规 [打印本页]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7 12:31
标题: HR必须知道的13条基本劳动法规
每一个HR都应该是“多面手”,要涉及很多知识,除了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HR还应该学习心理学,各岗位的基本知识,法律等等。因为这些知识都是工作中都会应用到的。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HR接触最多的就是《劳动法》了。那么,哪些《劳动法》是HR必须知道的呢?下面这些劳动法律知识是HR必须知道的。

一、劳动合同内容
1.《劳动法》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9条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二、关于试用期
1.《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部关于职业职员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劳动法》第25条
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法》第32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日。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经济补偿
1.《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题外话:对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有以下有种观点。
观点一: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未高于当地平工资的三倍(假若张先生的月工资未高于深圳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但按现行有效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所以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观点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虽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法律效力,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其16个月工资,其中一个月工资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补偿金。
一般来说,法院更倾向于观点二。

5.《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作者: 蟹蓝    时间: 2012-5-7 13:25
这个有参考价值!
作者: danforer    时间: 2012-5-7 13:27
一篇好文章,学习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2-5-7 13:28
非常感谢分享!
作者: 刘子衿    时间: 2012-5-7 13:31
收藏啦收藏啦。
作者: hero212821    时间: 2012-5-7 13:34
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学习
作者: ~~#幽蓝#~~    时间: 2012-5-7 13:37
收藏,学习
作者: 欢乐宋    时间: 2012-5-7 14:08
突出重点,好,学习!
作者: lioyoo    时间: 2012-5-7 14:21
辛苦了 收藏备用!
作者: 吕兆    时间: 2012-5-7 14:36
整理这些辛苦了,谢谢分享!
作者: 飞天小妖精    时间: 2012-5-7 14:36
要学的东西好多啊!
作者: luolala    时间: 2012-5-7 14:48
非常实用,谢谢分享
作者: 快乐的永远向前    时间: 2012-5-7 15:18
好文章,学习!
作者: 天蓝115    时间: 2012-5-7 15:36
收藏一下,慢慢看!
作者: 若雅荷    时间: 2012-5-7 16:10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各位高手,以哪个为准啊?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7 16:49
若雅荷 发表于 2012-5-7 16:10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在试用期内提 ...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
随时可以走人
没有任何问题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是方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至于你纠结以哪个为准的话
个人觉得要以准的话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按规定新法优先旧法吧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2-5-7 17:01
普法,谢谢分享!
作者: tigerben    时间: 2012-5-7 17:09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楼主说的关于试用期的第五条不对哦,反过来,在试用期内单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可随时解约。
作者: 富饶的雨田    时间: 2012-5-7 17:25
糖糖整理得不错,学习了。
作者: 偷心小白    时间: 2012-5-7 17:29
1. 试用期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与《劳动合同法》有一定出入,原文应该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经济补偿第三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描述不够准确,《劳动合同法》原文应该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作者: 南岛小土豆    时间: 2012-5-7 20:00
很有帮助,赞一个,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南岛小土豆    时间: 2012-5-7 20:09
若雅荷 发表于 2012-5-7 16:10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在试用期内提 ...

我国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内容冲突的,遵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所以以劳动合同发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为准。
作者: 老牛0613    时间: 2012-5-7 22:27
学习了,谢谢楼主
作者: sh1985l    时间: 2012-5-8 09:01
总结的不错
作者: 若雅荷    时间: 2012-5-8 09:02
南岛小土豆 发表于 2012-5-7 20:09
我国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部分内容冲突的,遵从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所以以劳动合 ...

哈哈,太感谢了。这问题困扰好长时间了,原来如此啊!
作者: dam110    时间: 2012-5-8 10:15
学习
作者: lqy5656    时间: 2012-5-8 11:15
温习
作者: lethwang    时间: 2012-5-8 11:31
学些下!谢谢
作者: 果果1234    时间: 2012-5-8 13:24
学习了,经常看看这些就记住了
作者: sallyzj    时间: 2012-5-8 13:28
提炼的很好 值得好好学习
作者: wuhaoyu2007    时间: 2012-5-8 13:39
糖糖更新成新法吧
作者: polo2281    时间: 2012-5-8 14:21
非常好,十分感谢整理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8 14:37
wuhaoyu2007 发表于 2012-5-8 13:39
糖糖更新成新法吧

恩 待大家讨论完 一起汇总


作者: sai-蓓儿    时间: 2012-5-9 11:44
相当实用,谢谢!
作者: 清新柠七    时间: 2012-5-9 20:15
都是要点儿呢,以后还得好好翻翻这些资料
作者: 清新柠七    时间: 2012-5-9 20:17
若雅荷 发表于 2012-5-7 16:10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在试用期内提 ...

个人认为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作者: 哈蜜    时间: 2012-5-10 14:13
若雅荷 发表于 2012-5-7 16:10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在试用期内提 ...

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作者: 哈蜜    时间: 2012-5-10 14:16
楼主应针对《劳动合同法》提炼一些新的东西,不然会误导人的!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10 15:36
哈蜜 发表于 2012-5-10 14:16
楼主应针对《劳动合同法》提炼一些新的东西,不然会误导人的!

呵呵 劳动法研究不深
期待哈蜜前辈 分享
作者: 百谷    时间: 2012-5-10 15:38
很好,学习了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2-5-11 10:24
好东西,谢谢分享
作者: laifu001@126.co    时间: 2012-5-11 10:42
收藏并认真学习!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11 19:20
谢谢分享!
作者: hremma    时间: 2012-5-12 23:54
复习复习,谢谢分享!
作者: 素颜如月    时间: 2012-5-14 10:45
,不错,值得学习
作者: 前世百合    时间: 2012-5-14 10:46
感谢分享
作者: 咙地咚    时间: 2012-5-14 14:23
谢谢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5-14 14:36
很不错的东西。
作者: emma_maxh    时间: 2012-5-14 14:49
职称,专业手札,必须收藏。
作者: hymm    时间: 2012-6-20 14:21
学习一下
作者: lyx820174887    时间: 2012-9-6 17:11
学习了,学习了
作者: 新生zl    时间: 2012-12-12 09:09
若雅荷 发表于 2012-5-7 16:10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却规定在试用期内提 ...

法律效力总体上是平等的。但劳动法出台在前,劳动合同法出台在后,且劳动法属于劳动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如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作者: milolo    时间: 2012-12-13 11:02
谢谢LZ呀!
作者: latytao    时间: 2012-12-15 07:53
总结的真好,看样子下了功夫研读劳动法律啊,自己也不能偷懒啦,要不会被淘汰了。
作者: ada123    时间: 2012-12-15 08:57
谢谢分享
作者: cowo0620    时间: 2012-12-15 09:17
谢谢分享!
作者: sdkjrzb    时间: 2012-12-15 09:43
应该多多的加分。
作者: cyh·HR    时间: 2012-12-19 22:34
受教了,谢谢分享。
作者: 心瑶的小本    时间: 2012-12-21 11:36
这篇真心好
作者: 莜涵    时间: 2012-12-22 20:31
收藏慢慢学习一下
作者: TTTTTavia    时间: 2013-1-9 09:40
记住了!!

感谢撸主!!!
作者: 风清扬传人    时间: 2013-1-9 19:44
不错,学习了
作者: 愚公的山    时间: 2013-6-4 09:21
好贴谢谢学习
作者: 等待晴天    时间: 2013-8-8 21:48
收藏备用,慢慢吸收!
作者: Ceci爱美丽    时间: 2013-8-20 17:10
收藏收藏
作者: cory0070    时间: 2013-8-21 10:39
可以参考,员工与公司能够发生的关系基本全了
作者: 351233609    时间: 2013-8-27 16:21

这个有参考价值!
作者: 如鱼饮水chen    时间: 2013-9-15 14:07
感谢分享
作者: karlosl    时间: 2013-10-22 00:35
法律法规太恼火了,一不小心就会理解错
作者: smilemin    时间: 2013-10-22 13:54
谢谢分享
作者: 928983906    时间: 2013-10-26 10:01
感谢楼主分享
作者: 53zk5p8q    时间: 2013-10-29 13: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311mao    时间: 2013-11-22 11:20
谢谢楼主的分享
作者: 351233609    时间: 2013-12-3 09:37
非常感谢分享!
作者: shenli1130    时间: 2014-3-15 17:03
合在一起看及其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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