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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政策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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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良
时间:
2012-5-8 16:21
标题:
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政策速递)
一项关乎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的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施行。
《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孕期和哺乳期禁忌密闭空间作业
《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
根据《规定》,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达10项。例如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
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同时,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规定》还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分两个档次划分流产假
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产假延长至14周,也就是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此外,《规定》还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没上生育保险,医疗费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预防性骚扰
社交应酬的饭局上暧昧的笑话不堪入耳,职场上、工作中难以面对上司的某种暗示……很多女性或多或少有过这种尴尬的经历。
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5-8 16:40
以前是意见,现在已经正式施行了啊?
作者:
诚敬
时间:
2012-5-8 16:40
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全面规范了,体现人文关怀。
作者:
常理
时间:
2012-5-8 16:42
汪良兄
这个确实够迅速的。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2-5-8 16:46
评论的也够速度啊
作者:
csm8099
时间:
2012-5-8 16:50
其实条文可以更细些。作为一个解说性的东西来讲,会更好。
作者:
hele_lv
时间:
2012-5-8 16:50
貌似还只是草定,人性化的制度,支持
作者:
so_so
时间:
2012-5-8 17:31
本帖最后由 so_so 于 2012-5-8 17:31 编辑
我们公司已经开始实行了 正好有员工请产假,可以享受了
作者:
qangel
时间:
2012-5-8 17:31
更加贴心了吧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5-8 19:21
已经快递过了!~
作者:
clamptime
时间:
2012-5-8 19:51
为什么贵阳地区的生育津贴没有啊!!!!!!!!!!!!!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2-5-8 20:01
感谢分享
作者:
絮儿angle
时间:
2012-5-8 20:41
不错,更详细了,学习了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8 21:09
保护1.02亿女职工身心健康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7日电(记者陈菲、王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事关1.02亿女职工身心健康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如: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对女职工的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需要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体制需要根据机构改革的变化作相应调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明确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明确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问:为保证《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作者:
老牛0613
时间:
2012-5-8 22:16
女性职工的待遇地位逐渐提高了,社会进步了呵呵
作者:
职场有礼走遍天下
时间:
2012-5-9 07:56
是件好事
作者:
xm2010
时间:
2012-5-9 08:02
很快很及时啊,感谢。
作者:
lzg043
时间:
2012-5-9 08:06
这么快就实施了啊。
作者:
cheng8899
时间:
2012-5-9 08:15
我们都是妈生的,小时候都希望自己妈多跟自己在一起,再说都会有老婆,谁都希望不要为难自己的老婆。我觉得这样的规定很好,作为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我们应当执行。
作者:
盈锋
时间:
2012-5-9 08:19
支持!
作者:
myhr52
时间:
2012-5-9 08:19
已关注,并修改了公司关于女员工产假的规章制度。
作者:
封俊丽
时间:
2012-5-9 08:54
很好呀!盼早点实施!
作者:
adeledai
时间:
2012-5-9 09:02
支持支持
作者:
小雨丝丝
时间:
2012-5-9 09:19
现在已经正式实施了吗?
作者:
mickeymouse9
时间:
2012-5-9 09:20
支持支持,好事儿啊~~~~
作者:
blockcofee
时间:
2012-5-9 09:51
为了下一代,保护女职工哈
作者:
myeasen
时间:
2012-5-9 09:59
支持!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5-9 10:03
起码前景还是看好的!
作者:
vikinlily
时间:
2012-5-9 11:35
对于大多数女同胞而言,还是个不错的进步啊
作者:
惠and惠
时间:
2012-5-9 12:47
女职工们的福利又改善啦
作者:
ran816
时间:
2012-5-9 12:59
出发点都是好的,但基本都不能实打实的执行。
作者:
candyshy
时间:
2012-5-9 13:41
不错不错,进一步关怀女职工了...
作者:
wh343766761
时间:
2012-5-9 14:42
正在学习当中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2-5-9 14:43
这几天刚好有个怀孕女员工在问我是不是可以休98天产假呢。。。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2-5-9 16:44
说多不多,说少也不少。
不过从此事件来看,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和保护女职工了!
作者:
浅浅微蓝
时间:
2012-5-9 16:54
最近热烈讨论的话题么
作者:
410404919
时间:
2012-5-9 16:54
女职工的特权!呵呵
作者:
qpwm120
时间:
2012-5-10 07:54
嗯。新的政策出台也表示了新的导向,对我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了,好好学习了
作者:
Creative
时间:
2012-5-10 08:31
还是比山东省的有关政策落后,山东省早在1991年出台了相关的非常人性化的政策
作者:
Creative
时间:
2012-5-10 08:31
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年8月2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做好对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五条 凡有女职工的单位,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应给予保护;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九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女职工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
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三)怀孕女职工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经1至2周的适应时间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第十四条 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40至100人的单位,设置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流动、分散工作的单位,发放单人自用冲洗用具。女职工浴室应实现淋浴化。
有5名以上哺乳婴儿的单位应建立哺乳室;有20名以上婴幼儿的单位建立托儿所或幼儿园。婴幼儿少不能自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采取联办等形式帮助女职工解决婴幼儿入托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规定》和本办法,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其劳动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年九月二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作者:
学习与充电
时间:
2012-5-10 08:31
政策与落地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哦
作者:
gdgzlsh
时间:
2012-5-10 08:37
这个应该可以落地的。
只是多了8天而已。
作者:
我不是归人
时间:
2012-5-10 08:54
谢谢分享
作者:
我不是归人
时间:
2012-5-10 08:56
平安幸福 发表于 2012-5-8 21:09
保护1.02亿女职工身心健康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答记者问
谢谢分享
作者:
君灵天蝎
时间:
2012-5-10 09:00
谢谢分享!
作者:
liyongzhen
时间:
2012-5-10 09:19
关注女性健康,更加人性化的规范。
作者:
曹州太守
时间:
2012-5-11 07:49
赞一个
作者:
银松
时间:
2012-5-11 18:19
好呀,女同胞的福利又有改善了。祝愿社会更加和谐!
作者:
mimbaby
时间:
2012-5-14 13:10
男人的产假就少的可怜,跟人家发达国家没的比
作者:
烟雨听雨轩
时间:
2012-5-15 11:13
不错不错,还是那句重在执行啊1!
作者:
辛迪2008
时间:
2012-5-15 13:47
法律越来越全面规范
作者:
ivy-g
时间:
2012-5-16 15:46
是正式实施吗?从何时开始执行?执行日是按生育日期还是目前在休产假的员工都能延长至98天?
作者:
lingnanju0215
时间:
2012-5-16 16:12
看起来公司还不错哦,从去年开始已经延长了产假,一线员工的有半年之久呢
作者:
yufish
时间:
2012-5-17 10:34
严格执行,遵纪守法。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2-5-19 16:22
很详细,但好像并未正式实施
作者:
w9054951
时间:
2012-6-24 14:52
作者:
dolphin_1960
时间:
2012-8-19 23:14
是件好事。
企业的制度也要能跟上才是正道。
期待政策与制度并行。
作者:
elaine伊莱恩
时间:
2012-8-20 00:13
女职工产假延长到98天了,受教。
作者:
xiankuncheng
时间:
2012-8-20 10:46
遗憾的是同志们都没有认真去解读新的法律条款。
作者:
¥玄
时间:
2012-8-20 11:29
女职工真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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