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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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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dgehog
时间:
2004-12-30 13:23
标题:
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单位辞退我的理由是,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但单位又没有证据。”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说,其实单位根本就拿不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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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张军这种试用期内无过错、无理由被辞退的现象并不鲜见。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一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随意与被聘者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人士认为,单位的这种做法给劳动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伤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也有一种随时可能失业的危机感。其实,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有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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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该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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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从河北到北京打工的张军向老板讨要试用期工资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北京房山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给张军一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8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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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张军应聘到一家酒楼当服务员,双方约定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军应聘后努力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且没有休过任何节假日,还加过两个晚班。可一个月后,该酒楼以他在试用期内表现不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而且未付分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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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报酬,天下没有这种道理。一怒之下,张军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酒楼付给张军工资。但酒楼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在法庭调查时,酒楼不但不承认“月工资400元、包吃包住”的说法,还辩称已为张军支付了伙食费、住宿费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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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酒楼与张军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试用期也应按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也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法院驳回了酒楼的请求,为张军讨回了工资,保护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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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做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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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招人员规定一个试用期以进行考察,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但一些用人单位却存在着试工期内恶意用工行为:试用期内随便找借口将职工辞退、少付或者干脆不付报酬。由于绝大部分应聘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责权利不明,应聘者在试用期内被辞退时,往往很难为自己讨回应得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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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多数是不证明或无法证明,因为单位的录用条件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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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针对这种情况给劳动者支招:劳动者应聘时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对岗位的要求。其次要注意劳动合同对岗位的要求,尽可能把岗位的描述写得详细些,而不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如果劳动合同中写得不明确,可以利用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要求。同时,要对试用期中的实际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记录。在工作中,尤其是试用期中要做一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还可以把自己与同一岗位的人作个对比,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上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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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运作是最好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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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正规的企业都是在需要用人时才招聘人员的。企业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等大量招聘成本,不会轻易辞退试用期的职工。相反,企业担心的是求职者脚踏两条船,在试用期间说走就走、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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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律师则认为,在试用期间,被聘者说走就走的情况不是没有,但与企业相比,绝大多数的普通员工还是处于困难的地位。试用期与正常工作还是有区别的,尤其是反映在工资方面,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可以用很少的工资,换取劳动者优质的劳动。由于试用期也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者对试用期也越来越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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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试用期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焦点之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该出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你就有欺诈的嫌疑。一个经营者仅靠克扣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是无法谋求发展的,甚至会招来麻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使企业依法运作,才是企业最好的选择。
作者:
东南西北风
时间:
2005-1-3 14:57
标题:
RE: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有道理。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5-1-3 21:39
标题:
RE:试用期内要依法用工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时期,主要是为了体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给予的一个缓冲期,在这期间双方都要充分地尽到自己的义务,并争取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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