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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 [打印本页]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10 20:59
标题: 关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F& \0 |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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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 V  ]( {3 w!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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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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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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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个文件对流产假有冲突,在北京地区是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作为企业的操作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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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nny-80    时间: 2012-5-16 16:03
第一个文件是国家的,在北京,应该使用北京的条款。况且北京的条款要比国家规定的宽泛一些。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16 20:50
fanny-80 发表于 2012-5-16 16:03
# P' F# s1 D3 G# z8 H7 S第一个文件是国家的,在北京,应该使用北京的条款。况且北京的条款要比国家规定的宽泛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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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作者: 姚麟10    时间: 2012-5-26 22:44
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这样来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国家的一个标准,就是这种情况下你各省市必须给到女职工这个样的假期,但是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允许各省市在这个标准基础上可以向女职工有利的方向提高标准,但是绝不允许降低,这样来理解应该是没有冲突的。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26 23:00
姚麟10 发表于 2012-5-26 22:44
. Q; |. f% Q3 a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这样来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国家的一个标准,就是这种情况下你各省市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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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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