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打印本页]
作者:
黑根
时间:
2005-1-4 12:04
标题: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 H0 L6 o. ^- R2 {" o) _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1 r6 U, G) o1 K/ L4 u: j
第二条 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 n$ m8 g$ \$ _9 n
第三条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Q |1 ~1 @ \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 G% N# D1 \( h
第二章 奖 励
3 ]. s) _0 M6 [6 D
第五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 { T6 s: Z6 g
(一)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9 _" y4 h+ ]" }7 s5 x' G
(二)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p6 h8 S5 l2 U- X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 q6 }0 i, Q9 L% L1 y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8 r% n+ f, {1 O( X+ G0 U: c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 ?% h. q$ r2 @7 w) z% c. ^8 u7 q
(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 A) Q$ G/ S4 r/ E8 @/ W! }) v& r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8 q) i8 Z/ g4 I) I" M0 p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 l* s5 K: X3 }- @
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 g, B: Y1 _4 ]/ f
第七条 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奖金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在企业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4 N, M: ^+ g* ]9 V
通令嘉奖,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8 n" j' g& _$ {7 c2 {; ]: t, \, a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办法,另行制定。
" d) I- g. b/ P ]
第八条 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企业记入本人档案。
- F8 Y, e+ Y H) k3 x) F
第九条 对职工中有发明、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按照《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不再重复发给奖金。
! ~ ?+ w. r9 Y# \5 F/ N: k" \, P
第十条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的发放原则、奖金来源、提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1 C* v1 Q3 l
第三章 处 分
! u, l1 u4 M3 n+ `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 n3 Y- ^* w* M' J+ s R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 s7 O5 [) s/ L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C; y0 a6 X8 n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 @/ G0 z7 l3 z* k% H7 @, z0 q7 l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 x4 x4 a" o3 M9 \4 T6 K" Y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8 d' ]9 x5 E- F, I s3 g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9 {+ A" l/ K0 N2 r6 k( A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 j7 V( G+ o4 Q4 k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 e8 e6 K" i7 X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7 O- `" z% k" l: m4 e3 @& H" y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 T) \. y* u$ O
第十四条 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 s& |9 G1 U0 r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7 d+ W3 ?/ j M0 l0 y/ @6 f+ [8 \( N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0 h6 k4 W$ [1 u# E+ w7 Z; C
第十六条 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0 P2 @; T) F$ i' P- L7 V* Y
第十七条 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 N0 N+ Y. W$ q6 X* [
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 m; F( s4 D0 h R; n$ l
第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 s" U, N" b* w. I; \1 E
第二十条 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9 o0 p9 a/ H! j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8 {4 D9 ^, k3 Q/ k8 R
第二十一条 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 w8 f8 l$ o D5 G. i
第二十二条 职工被开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9 t* l& R6 t% m1 o+ a/ D5 w
如果本人要求迁回原籍,应当按照从大城市迁到中小城市、从沿海地区迁到内地或者边疆、从城镇迁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 F8 T7 V! H8 W: a, u5 W
符合本条规定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迁入地公安部门应当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迁回农村的,生产队应当准予落户。
5 d3 k) e: J/ R# ^: i
第二十三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 f: h0 ], V$ l% q* ^2 k8 V' {2 X
第二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 ^$ R4 G6 E+ y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I/ S2 P8 t* N+ ?- g( ^5 c
第四章 附 则
; p3 n) Q; N2 u# T" J& j2 Q
第二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 R8 i6 t( u3 d' S$ x4 D5 t0 F2 N
第二十七条 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s9 \& y+ S/ [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5-1-4 12:19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加精奖励!多谢提供!继续前进!
作者:
阿呜小狗
时间:
2005-1-7 11:41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4]
作者:
蛇鼠一窝
时间:
2005-2-2 10:56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我下载了。谢谢!
作者:
visaqiu
时间:
2005-2-2 16:39
标题:
事易时移 变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法规还在执行,那帮*人也不知道整天在干什么,几十年的社会变迁,也不修改修改。
作者:
人生得意
时间:
2005-2-17 15:11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样的条例应该修改了.
作者:
HR入门
时间:
2005-2-17 15:54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样的帖子加精呀?[em08]
作者:
nbhywk
时间:
2005-3-22 23:13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对于经常请假的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么
作者:
ronnie215
时间:
2005-4-1 16:29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这个规定确实是太老了[em06]
作者:
huanghua5119
时间:
2005-4-9 11:09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6]太落后了,立法的那帮人在干啥?
作者:
冰雨1981
时间:
2005-5-27 15:03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管他落后不落后,仍在执行就得看.
作者:
天津卫
时间:
2005-5-27 16:39
标题:
呵呵
[quote]以下是引用冰雨1981在2005-5-27 15:02:40的发言
; _) b7 c6 w: S* k( }/ Q- h
管他落后不落后,仍在执行就得看.
- b- z0 p" G$ k
**************[/quote]
" z' g9 i# X8 V0 e3 u" ~* Z
坚决同意啊。。
作者:
泥吧
时间:
2005-9-19 16:54
标题:
这么老的条例还不修改?
这么老的条例咋就不修改呢?例如说: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不知道现哪里还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哪些是?现在还在提职工是国家的主人企业的主人吗,好象跟法人的治理结构董事会的作用,股东会有权力方面有冲突吧,也不好好地去整理一下现行的规章制度,该改就改,该废就废,省得人家要花很大的精力去研究一些古董级的条例。
作者:
yyp6080
时间:
2005-9-25 12:08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人家也就是个参考
作者:
gaomaohr
时间:
2005-10-3 15:16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条例是该改改了,虽然整体框架没什么问题。但是细节还需要改动。[em01]
作者:
祸儿
时间:
2005-12-15 10:19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中国应该,也必须出台新的劳动法,不仅对国家正式职工有效,同时也对我们这些后半辈子无靠的打工者有效,并且要强制执行。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这才是社会稳定的根本!!
1 W) H: s' f( c- ]
同意我观点的顶呀~!!
作者:
祸儿
时间:
2005-12-15 10:22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现在政府机关无作为的机构太多拉~~~~~~~~~!
+ Z5 g W! {; V' z
做很多事,要么是年终任务,要么,是捞政治资本,有几个是体恤百姓疾苦的!!~~~~`
作者:
松针
时间:
2006-3-5 21:51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m16]
作者:
西溪梵音
时间:
2006-3-10 15:54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呵呵,我们时不时的还在用呀
作者:
Howery
时间:
2006-3-24 15:2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塞外客
时间:
2006-6-9 12:45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吗
作者:
塞外客
时间:
2006-6-9 12:46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民营企业吗
作者:
塞外客
时间:
2006-6-9 12:48
标题:
?
该条例适用于民营企业吗
作者:
flyle
时间:
2006-6-13 16:12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最近听说已经在拟"草案"了.
作者:
cjb68
时间:
2007-6-17 08:45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考古发现的吧
作者:
想肥的猪
时间:
2007-6-18 15:44
标题:
RE: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呵呵,一直以为公司的奖惩只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呢
6 B4 ^9 p F4 {$ d9 ]5 p
长见识了...[em35]
作者:
chl872
时间:
2008-6-22 09:50
标题:
回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xiexie a .hehe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