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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有终止的主动权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米1    时间: 2012-5-25 11:12
标题: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有终止的主动权
     2008年1月1日,张三与单位签定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1日,张三与单位签定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3日,单位书面通知张三终止劳动合同,张三不同意,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 F( z" M" I& v/ Z1 z(也就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能否有终止的主动权。)
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2-5-25 11:29
可以,但是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各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没提前一个月的话还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作者: 飞奔DE蜗牛    时间: 2012-5-25 12:03
不可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之后,如果劳动者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本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也可以。如果不想要他了,就协商吧。
作者: Amandaluo    时间: 2012-5-25 12:21
合同到期可终止合同,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hzqlxls    时间: 2012-5-25 12:43
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 lilac0094    时间: 2012-5-25 13:05
可以,按合同期滿 不續約的經濟補償支付就可以。
作者: lotus_sun    时间: 2012-5-25 13:51
可以解除。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
作者: 南极人    时间: 2012-5-25 16:10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5-25 16:22 编辑 9 R; B2 _3 o/ T# Z( n9 f0 k+ b-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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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看《劳动合同法》原文:# l9 c2 M4 R6 |" l$ @!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x! n: _8 `- c2 U( J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H$ {9 Q* [, `* x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J( M- K. B$ B" k% ~6 e3 R* E3 I1 t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_; _" \( f0 K3 F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T3 n8 k# K/ Y3 o2 G$ Z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K1 l( F) W% l+ t9 b8 {$ Z8 `
从以上原文可以看出:后面4点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注意:此处用的是“或”字,表明是分情况的,不是一概而论)。劳动者的意愿标志为:提出、同意续订、订立,由此可见,对于“提出”而言主要是针对(一)、(二)项,同意续订主要针对是第(三)项。那么楼主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第三点。固定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到期,本身就需要双方合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同意的话,必然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不愿意。如果某方没有续签的意愿,那么续签基础将不复存在,除非特殊情况需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如果自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终止,那么已经违背了劳动立法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
8 }# B4 [: t' n8 Z6 D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中并未明确排除上述情况,即只要劳动合同期满,均可终止;而对于不能终止的情形, 该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并未有其他关于劳动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形。: q) P1 Z; ^  n
统观整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只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据和条件,因此不涉及终止不终止的问题;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该法四十条及后面几条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假若真的要依据第十四条不能终止的话,那么也同样可以依据第四十条终止,这样的话,《劳动合同法》就自相矛盾了。因此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或终止还是要统观立法本意,针对不同章节的规定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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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漾冰    时间: 2012-5-29 15:20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规定的不能终止的情形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企业是可以主张不续签的。但是,还要按照法规做到以下:
4 S1 g8 V9 ]% e" w2 `1、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张三,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到期终止,公司不续签。# _2 ?3 ]9 m0 p. U, P. g; M
2、支付张三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4*张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5-29 15:49
绝对不可以,用人单位这时候没有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作者: 啊路    时间: 2012-6-1 09:26
可以。如果公司愿意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本人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发第十四条规定。
作者: hytao    时间: 2012-6-1 11:31
yazhi999 发表于 2012-5-29 15:49
/ F, f1 b/ j4 ~% V+ I$ i( W5 c绝对不可以,用人单位这时候没有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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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可以的话,那签第二次的固定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呢?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6-1 12:57
hytao 发表于 2012-6-1 11:31 1 B" J9 E  H" G) Q; x4 f
如果不可以的话,那签第二次的固定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呢?

; F1 n3 u# i2 L: T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签订2次上(含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如果劳动者要求续签,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双方协商签订期限。所以第二次的固定合同,本身就已经预示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到来。 你还不明白吗? 意义就在于企业在第二次签署的时候,就应该格外谨慎,那些人可以续签,那些人不可以续签。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6-1 13:05
luyifei26 发表于 2012-5-25 11:29 ( D' h+ t% d! k) L/ @- ^: i7 r( O" _9 d
可以,但是得提前一个月通知各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没提前一个月的话还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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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只有第四十条的三种情形。其它不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支付,只需按照情形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6-1 15:01
yazhi999 发表于 2012-6-1 12:57 ; _& F! q. ?- F, x* e& {7 q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连续签订2次上(含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如果劳动者要求续签,必须签署无固 ...
" m7 e' Z: P; x+ j5 M! s
呵呵,好好研读下劳动合同法。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6-1 15:2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除非协商
+ [3 W% \1 l8 t/ N2 l+ q# ^# C这种情况下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当地的规定。为了保险起见,最后提前。
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12-6-2 10:08
yazhi999 发表于 2012-5-29 15:49 ' X: U) J, g  a, w$ A1 Z
绝对不可以,用人单位这时候没有终止合同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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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30 沪高法[2009]7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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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 b  }) }" M/ {: n. i(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9 |0 \8 R* z$ U' V# U1 a# P《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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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不成用过二次合同,企业不想再续约也不行吗!% a: Z) j* A) P
其实第三次续签合同有操作技巧让员工知难而退:假设第二次签约是三年以下合同,第三次企业可以主动提高改为签约五年合同,这也算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只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便可且无支付代通知金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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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W- N, G# z2 p5 h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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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irport    时间: 2012-6-7 12:16
   连续两次固定期合同后,单位必须续签合同吗?  \% N+ f# A9 n5 k; ]0 d
    【案例四】
5 l# e0 c! g# T" I( n: ?    老王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食品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4 G8 i, }9 J$ [    2010年12月中旬,老王收到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9 i$ j$ [8 J: `1 Z7 O
    老王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V, S8 L: D6 w- b9 M
    结果,老王的请求未得到支持。2 N8 s/ U  b( j
    【案例五】
5 S0 _6 Y# S& n; U7 c  y' @; G    小戴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纸品公司,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一份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
" C) S( \% C6 ]/ h" a6 T1 p# r    2010年12月下旬,小戴收到单位发出的续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小戴自认已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单位不同意并与小戴终止劳动关系。
2 F6 m' t! W; S- o    小戴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到了支持。5 ]8 J- @- H$ M1 W3 r. O- a/ j6 M
    【辨析焦点】0 J* Y$ i1 r3 Q0 ]
    老王和小戴几乎同时进入各自的单位工作,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也是同一日期届满,合同终止前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何老王的请求未得到劳动仲裁支持,而小戴的请求却得到支持呢?
$ D8 Q1 C2 l% B/ |+ P% E% T" ^    【法律解析】
  S& K. B2 E3 Z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0 i1 `9 ^* ?3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W) S7 u; c( [, U0 a" V* R    需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与第(一)项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单向选择规定有所不同,所谓“续订”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用人单位履行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选择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0 b/ r( l# M8 G8 O; D& _) P. `+ g
    以上两个案例中,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案例四中老王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决定不再与老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可以终止。7 W3 U. V) x" ?) l! h( s
    案例五中的小戴所在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到期时,决定与小戴续签劳动合同(只是不愿意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小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C$ n6 d) F; c2 I! ]& m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注意保存单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作者: 万万狂想曲    时间: 2013-1-30 19:35
1)如果张三没有劳动法约定的法定情形出现,张三主动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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