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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SOS!单位与实习生间的接收、劳动争议及违约金问题!急! [打印本页]

作者: jane1122    时间: 2005-1-13 12:54
标题: SOS!单位与实习生间的接收、劳动争议及违约金问题!急!
[color=#0000FF][/color] & M5 f0 U" I( K4 ? Ihello!大家好!很高兴认识大家![em44]- s3 i4 A. q) \% ~* B& w 请教大家个问题,单位在接收学校实习生时,可否在合同中签订赔偿金的事项(合同期内离职,未服务满合同期限)?有相关的法规吗?谢谢啦[em45]
作者: 三石    时间: 2005-1-14 19:08
标题: RE:SOS!单位与实习生间的接收、劳动争议及违约金问题!急!
这个当然可以,相关规定在本版精华区中查询。
作者: dennishao    时间: 2005-1-15 10:38
标题: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55]2
根据上文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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