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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拖欠职工工资需提前30天提出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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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麟10
时间:
2012-5-26 21:08
标题:
拖欠职工工资需提前30天提出离职吗
王某是某仪器加工厂车间工人,该厂因产销不对路,产品大量积压,资金周转不灵,已连续三个月拖欠职工工资。王某于是向厂方提出辞职,要求补发工资,并于第二天就离开了工作岗位。但厂方认为王某提出辞职应提前三十日,王某辞职后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是旷工行为,遂以连续旷工为由做出除名决定。王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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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26 22:13
我也想知道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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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但不太确定。劳动合同法里是这样规定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通过这段话,可以得出劳动者以其它理由提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
lilianzlh
时间:
2012-5-27 09:29
本帖最后由 lilianzlh 于 2012-5-27 09:3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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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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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种情形,案例中的员工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是没有违背劳动法,是合理的,公司不能算他旷工离职,而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为,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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