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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约定到期不愿意续签不赔偿,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阳子大头    时间: 2012-5-29 11:45
标题: 劳动合同约定到期不愿意续签不赔偿,是否合法?
本帖最后由 阳子大头 于 2012-5-29 11:47 编辑 ) L3 O/ A# v2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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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公司工作刚1年,和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且所在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_. y  W9 e* r  f$ y) U9 h( U
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开源节流,不设置这个岗位为理由要求A离职,并且公司以这一条:“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为理由,不愿意支付A的离职补偿金,我认为这个是和劳动法相悖的,所以我认为公司应该支付给A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补偿金,因为之前是有悖法律的规定是不应该支持的,不知道是不是对的,请给位支招,想听听大家的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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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2-5-29 12:15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应该给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M! ]( R0 a% S5 U! ^1 d&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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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这个条款还有有问题的,需要修改。劳动合同解除在《劳动合同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私自约定,与之抵触的条款都是无效的。8 S2 R* x( Z1 [3 l2 u2 X* r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5-29 12:41
劳动合同中的那条规定就违法,无效!
作者: 过眼烟云茶    时间: 2012-5-29 16:57
规定无效,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
作者: 韩梦    时间: 2012-5-29 17:43
是的,应该支付一个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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