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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承包关系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姚麟10    时间: 2012-5-29 17:04
标题: 承包关系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要担责
【案情】签承包协议后受工伤 单位未买保险拒担责
    张先生与某科技公司于20101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张先生负责公司的卫生工作,月薪1200元。一个月后,公司与张先生改签承包协议,将公司卫生工作承包给张先生,即工作内容和以前一样,只不过将按月领取工资,改成按年领取承包费,但平时可以预支,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作废。今年1月,张先生在为公司清理垃圾时,因地滑而跌落地面,导致七级伤残。而公司以张先生是承包人,没有义务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也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说法】
签订承包合同 不能改变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张先生与科技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科技公司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据此,科技公司有为张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而不能以承包关系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此外,张先生是在上班时间,为公司打扫卫生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已构成工伤。因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本案也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即“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6-1 16:29
很好的案例,顶一个!
作者: 况天涯    时间: 2012-6-1 19:55
好案例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2-6-3 08:58
感谢分享~
作者: 祖朝野    时间: 2012-6-4 08:31
很实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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