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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代通知金 [打印本页]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5-29 21:15
标题: 关于代通知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 e& ~4 C% H4 d8 q& Y2 O2 e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A+ f6 G' S4 X' P/ m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O5 q4 y9 N9 N: B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r6 X$ \ U4 }1 K(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7 I' g3 k# M6 V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t$ i2 P& a! d8 B% n% k+ H2 l& p' v& F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m: x+ J W$ L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b: z+ a. y5 i- Q3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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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我的问题是:那么第四十一规定四种情形是否也适用“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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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宇一子衿 时间: 2012-5-29 22:54
不适用,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12-5-30 00:32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可以总结归纳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包括:
& ~8 [) v1 m# Q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 l1 ~# D* ]# g4 j& C# \2 o" B
2、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
; B/ [% U& ?9 Z$ j3、劳动者的过失性行为,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8 e0 h! j1 U" v% d) v: ]9 f
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0 h. g0 i7 g# U5 \. D3 Q+ ^
5、劳动合同的终止。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2-5-31 01:12
第41条不适用代通知金,必须提前30天告知~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6-1 16:16
第二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没有待通知金这一说。提前30日是必须的,要是企业没有没有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全体职工,那么裁员流程就错了,但是没有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这一说。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6-1 16:28
不适用!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6-3 08:19
谢谢大家的解答,我明白了。
7 f7 n) U5 H: ~" o2 R+ L! e# j“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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