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入职日期是2007年7月1日。他与公司共签了3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合同到期时间是2011年9月29日。在2010年9月13日,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答应赔偿其经济赔偿金7个月工资(他的工作年限是3年零2个月,就算是3.5年,双倍赔偿,应是7个月),但张某提出说需支付8个月,即除了经济赔偿金以外,还需再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原因是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的补偿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张某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主要是因为其混淆了经济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