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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职证明能这样开吗? [打印本页]

作者: gmtdlgz0118    时间: 2012-6-3 20:52
标题: 离职证明能这样开吗?
前几天遇到一件事,公司一伴研发人员是去年(2011年就离职了),突然回单位说要开离职证明,要求开现在的时间,由于来公司时间不长,不知道怎么处理好,便去问人力总监,总监说:开啊,就开现在,这是对员工有利,我原来在某某公司时就给员工开过!问了几个同事有点发晕。大家怎么看这个事情啊?
作者: 老北京    时间: 2012-6-3 21:35
这肯定是不合规的。建议按照实际时间来开。
作者: fsroman    时间: 2012-6-3 21:39
按照实际时间来开,这样会少很多的风险!
作者: 锡城风    时间: 2012-6-4 00:36
按实际来开~~否则可能会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个佐证~~~
作者: Allan.wang    时间: 2012-6-4 08:24
员工可以随便要求,但公司要严格操作。HRD不太专业啊
作者: 回眸谁浅笑    时间: 2012-6-4 08:28
按实际开,否则存在风险
作者: 晨光    时间: 2012-6-4 08:29
你们HRD的说法似乎太不专业了,对员工有利?问题他现在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对他有利,却对公司有风险。如果这个人拿着离职证明去劳动局,让公司把去年离职时间到现在的工资、社保、奖金、公积金及其它福利补发给他,怎么办?不光要补发,公司还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超弦    时间: 2012-6-4 08:32
按照实际的来开,但是如果总监要求你按现在来开的话最好有书面文字,否则出事的话你就要自己承担了。做事要谨慎和保留证据。
作者: mchemyaoye    时间: 2012-6-4 08:54
企业不要为员工做违反职业道德的事。
作者: emily-198429    时间: 2012-6-4 09:05
超弦 发表于 2012-6-4 08:32
  p5 |! p* ^- P$ f5 U1 a( m; P7 S按照实际的来开,但是如果总监要求你按现在来开的话最好有书面文字,否则出事的话你就要自己承担了。做事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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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
作者: ocean0755    时间: 2012-6-4 10:15
你招聘时希望被录用的新人离职证明造假吗?将心比心,良好的职业道德环境我们HR从业者要身先士卒去营造!
作者: decy    时间: 2012-6-4 10:24
按照实际离职实际去操作,比避免给自己找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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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榭里菲尔    时间: 2012-6-4 10:39
同意楼上各位的。
作者: lantian08    时间: 2012-6-4 10:42
超弦 发表于 2012-6-4 08:32 4 F- ?4 x' |3 _$ x' y4 v
按照实际的来开,但是如果总监要求你按现在来开的话最好有书面文字,否则出事的话你就要自己承担了。做事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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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同!书面文字包括HRD和离职员工的。
作者: yazhi999    时间: 2012-6-4 11:45
晨光 发表于 2012-6-4 08:29
8 q: }7 e' o5 ^; M4 w, N$ k你们HRD的说法似乎太不专业了,对员工有利?问题他现在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对他有利,却对公司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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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兄言之有理
作者: 况天涯    时间: 2012-6-4 11:53
要按照实际离职时间来开, 以免将来有争议
作者: 2010元元    时间: 2012-6-4 14:08
按照实际开,员工已经离职,何必为了他给公司增加本不该承担的风险
作者: lulu_lch    时间: 2012-6-5 11:10
超弦 发表于 2012-6-4 08:32
" m. x2 [1 }. F3 Z0 r按照实际的来开,但是如果总监要求你按现在来开的话最好有书面文字,否则出事的话你就要自己承担了。做事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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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很谨慎的做法
作者: xrktina    时间: 2012-6-5 14:09
一般离职证明是法定离职时公司要开具的,正常的话公司当时就已开,不存在过后追要离职证明的问题。如果当时确实没开,或者丢失了要补开,那一定是按离职实际时间开具,否则容易成为员工证据,主张实际离职到现在这段时间的薪资社保等福利支付问题,风险较高,建议给领导说明情况,谨慎操作。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6-8 09:00
应该按照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那天开,否则,极有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和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Y3 y7 X' _4 \; e) K' W- }这类事情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你们的领导好象不太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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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xwaiting    时间: 2012-6-8 09:47
不合法,但也有这么操作的,受益方为离职员工
作者: 乖宝妈妈    时间: 2012-6-8 10:33
按实际开。不偏不离,对企业、对员工,这才是负责的态度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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