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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此人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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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千堑
时间:
2012-6-5 11:37
标题:
员工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此人是有风险的
有个员工前些日子入职的,当时说和原单位有些纠纷,离职证明晚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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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个月过去了,问题还没解决(此人提前单方解除合同,原单位不同意故意刁难,不提供此人的户口卡),此人决定对原单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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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录用这样的人是有一定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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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考虑到,这人有一定的技术才能,且实际应用当中类似这种与原单位有纠纷而影响下一份工作的案例所见不多(井底之蛙了),就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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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遇到过类似的事吗?您是怎么处理的?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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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6-7 20:52
我们公司的原则是入职前必须提交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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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风险如下: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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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试用期没有过,请你们搜集这个员工的证据,看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另外找本人谈一谈,尽快解决与原单位的矛盾,尽快把离职证明提交。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6-8 08:31
如果经过调查,确认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暂时未能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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