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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期女工怎么协调? [打印本页]

作者: yan宸熙    时间: 2012-6-7 10:21
标题: 三期女工怎么协调?
我公司有一女员工,之前是车间副主任,怀孕一个半月的时候,就以工作环境不好,要求换岗!5 Y. b; w: E& @5 o
后来经协商,将她调至我们公司的一个(品管中心)门市上班!但是我们要求她一切作息时间必须按照门市要求来!" D7 s/ y9 \; x5 |, T
但是,今天她找到我,说是要求享受我们这边的双休假期!而不是那边的一个月四天!!!!!6 \2 o1 e' i2 `8 _! N; w, C
像这种,是属于不合理的要求吗?!
5 y1 J) [. Q4 z# D  C1 ^9 S, x我已经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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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冷    时间: 2012-6-7 10:40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0 s& u7 h, t) F/ d8 u1 [
该员工调岗后一个月仅休4天,属于延长劳动时间,她提出“双休”应该属于合理要求,人力资源部需与用人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作者: yan宸熙    时间: 2012-6-7 10:58
郭冷 发表于 2012-6-7 10:40
, f* d  P  t  x% T3 x" @9 I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

) \, O5 r" k, s* G5 ]关键是我们当时在协商的时候明确告知她那边的作息时间了,她也同意了!可是她现在又来说这个事情!!!!!
作者: 小美妞佳蕙    时间: 2012-6-7 11:21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处理比较妥当,这是她应该享受的权利。
作者: 小差火    时间: 2012-6-7 11:57
这是他应享有的权利,你有没有他放弃此权利的书面证据???
作者: 小华小盆友    时间: 2012-6-7 12:58
学习啦!
作者: 水晶心灵    时间: 2012-6-7 13:09
公司规定违背法律的,以法律为准。
作者: itami-jzj    时间: 2012-6-7 13:10
该员工提出的要求合法,之前的承诺是不合法的。同意沙发的说法。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6-7 14:58
即使协商了也没有效力啊,因为不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个月休息四天不合法啊,所以公司这个规定是无效的,那么当然她这个要求就合理的% C+ _' s/ U4 Z1 V&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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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way525    时间: 2012-6-7 15:32
同意楼上观点,有法可依按法实施,可以避免很多问题
作者: bingshuang57    时间: 2012-6-7 16:06
同意大家的说法
作者: QQ_3B9A45    时间: 2012-6-7 16:15
想就这个问题追问下:
如果因为行业需要,企业安排毎周六天工作,每天6.5小时。这样劳动者还能要求双休吗?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6-7 19:30
本帖最后由 平安幸福 于 2012-6-7 19:31 编辑
0 ^, K' g+ H( K6 O6 W
( h- m5 H+ ^, Y' L  K( L" i现在不是老说人性化管理吗,以人为本。
7 c; v: P2 R. g女员工怀孕期间,在不违反公司的大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企业能照顾还是要照顾一下,女员工怀孕很辛苦。在调岗或给予照顾期间,跟女员工说明白这一点,留有书面证据,省地三期过后有些女员工无理取闹。8 {& T; j6 q4 K4 ?& i, @( b
享受双休假期的要求不过分,企业可以考虑给。
作者: rose9966    时间: 2012-6-8 10:10
只有身处企业,才能知道此问题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作者: yywish    时间: 2012-6-8 14:17
学习了,以我所见,如果有法律规定,最好是按照规定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woolf    时间: 2012-6-8 16:47
yan宸熙 发表于 2012-6-7 10:58
+ O2 F( ~1 w6 L) c8 M关键是我们当时在协商的时候明确告知她那边的作息时间了,她也同意了!可是她现在又来说这个事情!!!! ...

- z7 M) `7 W" h+ x- g0 \如果当时留好书面的文件就好了。但还是以孕妇为重吧。协商解决
作者: zhengnpl    时间: 2012-6-8 17:25
yan宸熙 发表于 2012-6-7 10:58 ( K( _& d6 a6 v  e) F# D
关键是我们当时在协商的时候明确告知她那边的作息时间了,她也同意了!可是她现在又来说这个事情!!!! ...
( X$ K5 F: Y  U6 K1 E5 D+ i
就算是事前告知,对方同意,这也是不合法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两个原则,所以要是追究起来,企业是要负责的……
作者: zhengnpl    时间: 2012-6-8 17:55
QQ_3B9A45 发表于 2012-6-7 16:15 0 {) z. Y) Z6 X6 w
想就这个问题追问下:
7 _0 H( s/ G. j6 _. v9 j; r0 u如果因为行业需要,企业安排毎周六天工作,每天6.5小时。这样劳动者还能要求双休吗? ...

' F: i/ @7 U  J9 T- @$ p4 n; F根据劳动法第36条和38条,这个只要保证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就可以了……
作者: 阔叶清风藤    时间: 2012-6-10 09:59
确实应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来,口头承认属于作废,就算是员工本人以书面形式保证,那也是作废。
作者: 13824336258    时间: 2012-8-4 21:13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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