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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续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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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ger0028
时间:
2012-6-8 14:23
标题: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未续签的法律风险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员工仍然在正常上班,但因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部分员工合同到期而未办理续签手续,请教一下,企业会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6-8 20:42
我是北京的,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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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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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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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
jojohile
时间:
2013-3-26 23:07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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