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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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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汉子
时间:
2002-8-27 16:38
标题:
[讨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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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作者:
豆饼
时间:
2002-8-27 17:37
标题:
我认为不对
公司的此种变化,实际上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与员工协商,达成共总识后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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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达成协意,企业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发生时,企业应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作者:
wish
时间:
2002-8-27 22:14
标题:
告诉你一个签劳动合同的窍门
千万别写的太清楚,概念越模糊越好.岗位填写"相关岗位",工作则写成"相应工作",薪水也别写死.
作者:
adavid
时间:
2002-8-28 08:26
标题: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是不妥的
作者:
djy
时间:
2002-8-28 08:29
标题:
我认为公司不对
合同期内公司没有权利在事先没与员工沟通的情况下私自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只有在与该员工达成一定共识后方可作出决定,可是公司并没有这样做,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作者:
汉子
时间:
2002-8-28 10:24
标题:
具体呢?
[quote]以下是引用晨光在2003-1-12 15:18:17的发言
" c( ]# U! N2 `0 E2 p* c
请解释清楚!
0 G+ T8 U# Y4 ?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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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台协鑫
时间:
2002-8-28 13:24
标题:
应该双方面协商!
应该双方面协商!
作者:
大豆
时间:
2002-8-28 14:58
标题:
不合理的
如果合同约定岗位,就应按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变更合同。
作者:
西风故人
时间:
2002-8-28 15:02
标题:
我觉得可以变更岗位
作者:
maggie-W
时间:
2002-8-28 15:38
标题:
我的观点
应该看公司与员工怎么签定的合同吧。
作者:
alk
时间:
2002-8-28 15:53
标题:
不合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這是不合法的!該員工應同公司交涉,如不行,則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作者:
naonao
时间:
2002-8-28 17:31
标题:
公司违约
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员工赔偿金
作者:
Johan
时间:
2002-8-29 11:53
标题:
同意豆饼观点
[quote]以下是引用tiancai在2002-11-27 8:18:25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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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IGAMA是质量管理方面的,与人力资源开发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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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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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实际操作过了。
作者:
611018
时间:
2002-8-29 14: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岐山榕
时间:
2002-11-4 11:38
标题:
不能在无约定条件下,单方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与签订合同一样,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企业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岗位,当然,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则另当别论。
作者:
tzujun
时间:
2002-11-4 11:52
标题:
企业做法欠妥
应该与本人协商后变更劳动合同(调其去食堂上班)。
作者:
谈清
时间:
2003-3-20 09:28
标题:
合法而不合情
作者:
小子
时间:
2003-3-20 09:54
标题:
做法欠妥
还是应该先双方协商一下,沟通很重要,但确实是因为工作需要,在内部调整一下工作岗位是正常的。而且从合同的角度看,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作者:
大道无为
时间:
2003-3-20 09:57
标题:
完全可以
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完善,约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作者:
maxine
时间:
2003-3-20 10:0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小胖宝宝
时间:
2003-3-20 10:27
标题:
没办法
但是这种调动是比较普遍的,不可能一一解决
作者:
annyone
时间:
2003-5-21 21:55
标题:
不合理
但是没办法,职工是弱势群体
作者:
蒙面人
时间:
2003-5-22 16:13
标题:
这样做肯不合理。
双方应是协商的关系。即使协商不成,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扣工资。
作者:
天外来客
时间:
2003-5-29 16:34
标题:
这种做法不对。
这种做法不对,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员工调离。但是员工有胜任现工作岗位的另当别论。
作者:
WEIGER88
时间:
2003-6-2 14:22
标题:
做法欠妥
企业应该与本人协商后变更劳动合同(调其去食堂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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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qi0424
时间:
2011-10-23 10:39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员工岗位。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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