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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争议 [打印本页]

作者: 一天到晚游戏的鱼    时间: 2005-1-20 19:27
标题: 劳动争议
[color=#6A5ACD][color=#FF6347][color=#F0F8FF][color=#DC143C][color=#FF7F50][B]有这样一个案例,请各位发表一下看法:有一个公司工作时间是每周六天八小时制,有一个员工被无故辞退后以不合劳动法规定为由找劳动局申诉,要求支付辞退补偿金并按加班费计算进行补偿。请问,他这样做对吗,能否获得补偿呢, [/B][/color][/color][/color][/color][/color]
作者: dennishao    时间: 2005-1-24 13:42
标题: 可以
完全可以.还可要求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个月,以及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作者: 安然如斯    时间: 2005-1-24 16:10
标题: RE: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o5 y( b6 Z4 h$ Y! o( _$ l2 S3 j 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每周工作时间为8*6=48小时,已超过了<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 t- c3 M3 F* Y% m+ t' d还可参考本论坛中“快乐东方的<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一帖。
作者: ぁ兆民ぇ    时间: 2005-1-25 16:19
标题: RE:劳动争议
经济赔偿金是应该给的,加班费补偿也可以要,但要拿出证据来,最好把公司的一周六天8小时工作制度拿出来,这本身就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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