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网
标题:
劳动合同特殊的当事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快乐东方
时间:
2005-1-21 19:33
标题:
劳动合同特殊的当事人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
3 l: C2 C s# C U
2、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 k% f5 W0 `+ r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 y8 ~5 {" ?/ ]/ I0 Q) o' K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N' H( v2 }. T+ x5 V/ l
5、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_8 X1 x$ k5 N: ~2 x' t6 F# d
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欢迎光临 中人网 (http://bbs.chinahrd.net/)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