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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合同特殊的当事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快乐东方    时间: 2005-1-21 19:33
标题: 劳动合同特殊的当事人
1、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3 l: C2 C s# C U   2、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 k% f5 W0 `+ r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 y8 ~5 {" ?/ ]/ I0 Q) o' K  4、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N' H( v2 }. T+ x5 V/ l   5、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_8 X1 x$ k5 N: ~2 x' t6 F# d  另外,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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