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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打印本页]

作者: 快乐东方    时间: 2005-1-21 19:48
标题: 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问:我最近在看《劳动报》过程中,得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应当按照3倍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的,但是我所在的单位并没有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我又联想到“五一”期间,同样是国定假日,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于是他向单位要求补发2次的加班工资。但单位不同意补发“五一”期间的加班工资,理由是员工应当在“五一”后60天内提出来,现在提出来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单位的说法对不对?. V% `" H* N1 f0 ~0 e+ X7 H- ]# a% Y* Y   答复:我国《劳动法》确实规定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在实践中,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往往只能就申请仲裁之前六十日内的加班工资得到支持。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8 \" B& Z& @& L: c$ D" y8 I   但是,发薪日未发加班工资,发薪日是否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呢? ! d" R# ^# D1 |+ ^4 d) r  从目前实际状况来看,一方面,某些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会作出“等经济状况好转再发”、“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并不能认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已经发生;另一方面,单位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对单位的欠薪行为忍气吞声,基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同样不能认为发薪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8 ]* k4 {9 I$ I; l. Z   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时效问题做出了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二)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 O' j: C4 X( i   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并且可以追索争议发生之日前2年的劳动报酬。 + s. p% A, `3 y3 z+ z  像你这样的情况,劳动者提出补发加班工资之前,单位并未明确拒绝支付的,仲裁诉讼时效应当从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并且在此之前2年的加班工资,你都可以要求补发。
作者: 安然如斯    时间: 2005-1-24 13:05
标题: RE: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上海高级法院的细化规定合理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为劳动者自身也应该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强化自我保护的能力。
作者: ぁ兆民ぇ    时间: 2005-1-25 16:41
标题: RE:追讨加班工资别忘时效
现在的仲裁部门因拖欠工资等争议一般都不管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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