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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板要求签署一个附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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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wang1
时间:
2012-6-24 23:25
标题:
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板要求签署一个附件要求
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老板要求签署一个附件要求合同期内不能离职,要是离职的话赔偿单位3个月工资,但是单位要是辞退我,就会额外给我三个月工资,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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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风吹书
时间:
2012-6-24 23:58
1、请说清楚,是几年?是什么行业背景?行业发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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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样的合同基本属于无效合同。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2-6-25 08:04
值得商榷,楼主的案例有违背劳动法规!除非是竞业限制之类的附属。
作者:
伊犁之魂
时间:
2012-6-25 08:31
考虑太多,什么也别干了!
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2-6-25 09:34
该合同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定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2-6-25 09:41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无效条款,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私下约定的方式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这样的条款都是合法的,那么在劳动合同书上写“工伤自负”岂不也合法?
作者:
小美妞佳蕙
时间:
2012-6-25 10:21
学习了!
作者:
showmax
时间:
2012-6-25 10:28
附件的内容违反了劳动法,应属无效,签了也没什么。
作者:
zwall
时间:
2012-6-25 11:23
无效的 吓唬外行人呢
作者:
安小点
时间:
2012-6-25 13:25
这种附件签署了是不能约束你的,本身就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
作者:
lulu_lch
时间:
2012-6-25 13:35
学习了~~
作者:
emma_maxh
时间:
2012-6-25 13:39
属于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作者:
sawata
时间:
2012-6-25 14:51
这个附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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