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初,W家具厂由于生产临时需要一名帮工负责高速运转水机五金开料,于是与相识的熟手工A联系并达成共识,约定于2011年12月6日让A到W厂“炒更”(所谓炒更,简单说来就是利用晚上时间或其他业余时间除本职工作外再兼营一份职业)帮忙进行五金开料。到了12月6日下午4点,A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抽空帮W厂做五金开料工作,在未经得W厂同意的情况下,约定申请人代替其工作,在申请人工作前为其说明了工作的操作流程。到了当天晚上7点左右,申请人开始工作,但过了15分钟左右就发生了工伤意外。整个过程中,W从未与申请人有过接触与沟通联系。现申请人声称该事故于2012年6月5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并提出与W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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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反驳申请人的申诉要求。' Y8 e& Y. W* h' `& `
根据劳社部发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表示:1 U& q4 k' L, n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x/ d/ d+ ~4 J3 t6 Y4 O- _(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8 z6 Y Q# p; p0 f(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K" G9 f( m$ d$ O* l
尽管W厂与申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但在整个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中,W厂并未与申请人接触沟通,申请人并不了解W厂的规章制度也不受W厂的劳动管理等,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与W厂的劳动关系毫无事实支撑以及毫无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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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本人暂时的想法,请各路高手指导知道~~~~~~
, D1 t" I* R2 i7 j3 P X+ bPS:我觉得如果工伤认定确认的话,那申请人不是要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吗?明明就没东西能证明到这个劳动关系,为什么还能确认为工伤?郁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