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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带薪年假怎么休 [打印本页]

作者: 律师老赵    时间: 2012-6-28 16:09
标题: 带薪年假怎么休
本帖最后由 小小香儿 于 2012-6-28 16: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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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假怎么休
一、哪些人可以休
带薪年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休息多少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高于法定天数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哪些情况不能休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L5 g+ Y8 }! a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Q9 {% ~( V. v; G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v  ?; o, C% y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1 i! \7 q' K6 Y1 y3 A2 q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休年假有哪些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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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小香儿    时间: 2012-6-28 16:24
感谢分享!
! s  _- Z7 T0 m' z& J" }, `请下次不要下广告信息,谢谢!
作者: hymm    时间: 2012-6-28 16:25
学习一下
作者: Ecridor    时间: 2012-6-28 19:05
可以查询下劳动法律法规有关年休假就知道了.
作者: 平安幸福    时间: 2012-6-28 19:40
谢谢分享!
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12-6-28 23:38
疑问:& A/ H/ ]8 x9 `& L, R& D
第一、何谓「连续工作」?
) }! y* K4 w6 E2 }) }第二、如何举证「职工累计工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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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律师老赵    时间: 2012-6-29 16:51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8 23:38
' k, L- F# j! u& |* q! k8 V, a. o疑问:, {" O  i) Z" _5 c. k
第一、何谓「连续工作」?( x6 c: n2 Q# h
第二、如何举证「职工累计工作」?举证责任在劳动者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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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续签的、非因本人原因工作调动的都属连续之列5 h7 d1 R/ S8 }" F
法律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12-6-29 22:44
1953/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_「连续工作」之定义4 V4 N. ^3 X) d4 \: w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8 a/ s6 b# ^0 v
一、 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 A" ^# z8 K* c+ P7 t二、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 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
* L7 ]: d; M; y时间, 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 A# u. R$ u! i! Z三、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3 x; i# S/ }7 {8 Z4 `
四、 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它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H4 ^2 s% s, K7 q; y五、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职。
6 [- I) {7 b& e1 ^六、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 C5 @* t5 P! Q: z3 ]七、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 在六个月以内者, 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 |4 C; Y, j. e* l6 ?八、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继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它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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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12-6-29 22:56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r* J8 c* [& [6 y
2009/4/15 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c: K# K: x) @+ ~1 m* E. X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 w# k: W! `0 e$ v; b7 F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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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6 O9 @; S) t2008/1/117 渝劳社办发[2008]268号 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 d  E; L$ Z% V; j( J0 J
  三、《办法》第四条“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作依据:
# H/ R6 i* L1 ~7 D; q  (一)档案有记载的累计工作时间;- h7 |6 U& @/ ~) ~8 F& I. U
  (二)单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W6 R  C" w  p, {4 {" o
  (三)劳动合同书证明的有效工作年限;
6 s7 o6 p. _/ w8 a5 Y+ ]/ T  (四)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证明的工作时间。
8 O1 Z  `; @) M7 w. }7 w/ v+ g  上述工作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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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3 J( D4 |9 W: }2009/5/6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0 Y+ \( O' }: h( f) `* H' G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9 R/ M- C' V+ H2 R《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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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律师老赵    时间: 2012-7-3 10:42
chinateaveller 发表于 2012-6-29 22:56
+ v; K' b. Z- Z: s!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 Z5 V; }8 g# R+ m+ c) b2009/4/15 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 ...

' M% P3 m4 @5 [1 W9 d" r# S0 x2 x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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