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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解释拟规定遇“末位淘汰”的员工可获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2-6-29 10:03
标题: 司法解释拟规定遇“末位淘汰”的员工可获赔偿
6月28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醒大家在绩效制度中有末位淘汰规定的,适当作以调整,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时,操作注意合规。
作者: showmax    时间: 2012-6-29 10:56
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作者: 方西    时间: 2012-6-29 11:07
showmax 发表于 2012-6-29 10:56 1 o  Y+ Y, {* ~. U( \" K0 C
支付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 `% s2 [0 |) f3 s3 g, w* Y赔偿金不等同经济补偿金。
作者: yangliuliu    时间: 2012-6-29 11:19
又有新条例了?法好多啊,要了解的可真多
作者: 景逸轩    时间: 2012-6-29 12:56
看来末位淘汰也要小心了,想对策吧
作者: lixiaoxv    时间: 2012-6-29 13:02
末位淘汰自2008年起就不好使了
作者: 化繁为简    时间: 2012-6-29 13:09
还是规定的好。要不这其中有太多的搏奕空间。但是企业在这方面的操作尽管有较大空间,仍然希望HR们能做的规范一点,人性一点。
作者: liuxm061211    时间: 2012-6-29 13:17
末位淘汰,说到底应该属于不胜任工作。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作者: AMUWANG    时间: 2012-7-18 21:15
liuxm061211 发表于 2012-6-29 13:17
- h2 F9 s$ c  E4 q" y- O5 R末位淘汰,说到底应该属于不胜任工作。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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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不是在于 试用期吗?
作者: 阳子大头    时间: 2012-7-18 22:30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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