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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 单位不需额外付费 [打印本页]

作者: 中人网编辑    时间: 2012-7-7 15:19
标题: 保密义务不是竞业限制 单位不需额外付费
从事机械设计与加工技术研究的康先生,多年来一直在某公司担任副总设计师职务。去年4月离职时,应公司的要求,他在一份保密协议上签字保证:一年内不设计开发本公司正在生产及将要按新图纸生产的同类产品,保证不将本公司设计信息、产品信息、经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 [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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