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dan0712 时间: 2012-7-10 11:15 标题: 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的处理 案例:2 M M" j0 p& I( l
H公司员工W2006年入职,由于个人要求,一直没有上社会保险(公司老板找W谈话后决定),该员工入职时使用虚假姓名W1,几年后提供身份证姓名与年龄不符,现该员工身份证年龄53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f6 a4 c) f& J6 r2 t, ]' I& r
问题:8 T) h `7 H w, z
1、公司可否可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为名,不承担补缴义务? + w3 E, x* y# U( t9 B 2、如果公司应进行补缴,补缴的年限是多少?(即自哪年补缴,补到哪年): Q/ |: O+ J) h' O2 W1 C 作者: krinin 时间: 2012-7-10 22:09
这个还不如直接问问当地社保局。我们这边好像过了三个月 随便你什么关系都是补缴不了的。因为联网了的作者: chinateaveller 时间: 2012-7-11 00:33 状告公司未缴社保法院为何不受理?1 r5 T) R7 i: ?; ]5 O
出处:恩施新闻网 + w4 Y0 V; n7 l& a- d3 B) D0 K% ]时间:2009年10月9日 2 W+ ], T0 ^; s ( q/ [. ]; j( n1 S& B: f
案情 5 y+ }& r4 [, X, d; f5 v; p/ R! n
自2000年起至2008年,李某便在某公司从事库房管理,2008年9月,某公司将其解聘。解聘时,公司承担了补偿金,但不为其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李某多次要求某公司补缴,均遭拒绝。2008年1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为他补缴2000年11月至2008年9月的养老保险等费用。 9 V$ C' m! c& S A / K! l+ k" S0 @- u( h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某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应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4 z* U: V, t5 o. |; b8 z
3 d( k: x1 o/ r4 O/ s 判决( |: o8 w8 r, @/ \9 w
V- o5 @ c1 G4 m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应当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实现,而非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李某要求某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可由其与有关行政部门联系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 @1 ], d) i e; I